《生活有律》主理人 艾英石
用法律解读生活,让生活有趣律动。
艾律师在上海祝你平安喜乐!劳动关系中,我们经常说“五险一金”,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就这样被绑定在一起了,貌似它们都是劳动关系下的伴随者,规定应该很类似,其实,它们不一样,真的不一样,天壤之别的那种。不信,来看这个问题: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吗?
不是强制性的!
具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相关条款如下:
10.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11.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为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是应当的,其它险种可以不缴纳。
那么,你猜猜看!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如果你猜不准,就来看一下这个经过两审终审的典型判例吧。
2018年10月19日,任某某向佛山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了执法申告,表示自己作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与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没有为自己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自己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11月15日,佛山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将任某某的申告情况告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要求该公司收到函件后7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处,为任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如实登记任某某的工资收入和每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收到函件后30天内,补缴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11月28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异议意见》,其中提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与任某某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应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9年2月18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对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的上述申辩理由不予支持,并且就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等予以告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同时要求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该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提出并提供有效的反证。
同年2月20日公积金中心将上述《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送达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于同年2月25日再次提出《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的异议》,仍然认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不应为非全日制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2019年2月28日,任某某确认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并补缴了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3527元。公积金中心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佛房金管〔2019〕3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在收到决定书的七天内为任某某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3527元,并于同年9月21日邮寄送达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
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本案件中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任某某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可以反映,任某某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与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未依法为任某某缴纳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故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任某某的申告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确认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应为任某某补缴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认为任某某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条例》要求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条例所规定的缴存对象为“在职职工”,并没有对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职工设定明确具体的区分,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不包含非全日制职工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建金管[2006]5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简称52号《通知》)第一点对在职职工进行了细化的解释,该通知认为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均属于《条例》中的“在职职工”的范畴。
综合上述分析,任某某即使属于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的非全日制职工,但其在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处工作,并由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支付工资,理应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因此,对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涉案决定书,并无不当。
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理由中提出: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中使用了“在职职工”和“录用”两个概念,在1999年住房公积金创建的计划经济背景下,增加“在职职工”要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下达的招工计划,经过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企业不能超计划,擅自增加职工。因此“在职职工”概念应理解为单位的正式职工、在编职工,而不包括非全日制职工等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地方执法、立法实践亦表明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相关公积金法规文件中有规定为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增加公积金的普惠性,将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自愿缴存公积金的范围,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在此之前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强制缴纳范围。一审判决认为《条例》强制征缴范围包含非全日制职工不符合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提出,原审第三人任某某系上诉人的非全日制职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在职职工”,该条例并没有对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职工设定明确具体的区分。此外,对于“在职职工”的界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2号《通知》第一点对“在职职工”进行了更细化的解释,该通知认为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均属于《条例》中的“在职职工”的范畴。
因此,上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不包含非全日制职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听了以上案例,你还会混淆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吗?你觉得这两者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