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女
在传统中国,溺婴的对象主要是女婴,故在史料上常以“溺女”名之。
【起源先秦】
早在先秦时期,《韩非子》中就有父母对于初生的孩子“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说法。早期溺婴之风的出现,多半与原始信仰与生育礼俗有关。如先秦、两汉时期之所以有“讳举五月子”的习俗,据说是因为“五月生”的孩子会给母带来灾难。
【兴于宋朝(税重)】
“不举子”是宋朝时期的社会现象,也叫“生子不举(养)”,即生了孩子不养育,把婴溺死或扔掉。宋朝的沉重税负是宋朝出现广泛的杀婴现象、杀婴习俗的原因之一。“不举子”现象,古代社会一般发生在极少数极端贫困的家庭之中,或发生在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的民不聊生时期。但是在宋朝,即使是没有灾害与战争动乱的阶段,宋朝仍然出现广泛的“不举子”现象,并演变成一种杀婴习俗。
【南方常见,山西于北显著】
在清代至民国时期,溺婴的行为和风俗在南方更为常见(广东福建湖南江浙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溺婴最为多发的福建地区,生男稍多便不肯养育,“女则不问可知”),北方省份中,山西较为显著,主要见于晚清。
山西的受灾情况均较其他省份为重,而且旱灾和鼠灾、瘟疫等夹杂在一起。
【山西重商轻农,女性无法产生经济价值且厚嫁】
该省逐末者多,富商大贾之家,率皆男不知耕,女不知织。其不为商贾者,则亦但有农事,而无女工。妇女不习操作,嫁娶又责厚奁,(①肖倩认为奢嫁是富家和贫家溺婴的共同原因,前者会为了防止过多的女儿分割家产导致自家经济、社会地位下降而溺婴。②明清时期徽州的富商大贾也盛行为女儿赠送丰厚的嫁奁,原因大抵源于“不厚则为富家厌薄,且有因之而弃妇者,妇人之见,以为异日使其女不见重于夫家”,此则导致“不若即死堕地之初为尤得也,坐是相习成风,往往富家尤盛”)所以该省贫民养女,视为赔累,往往生而不举。本地将养女“视为赔累”乃和当地人从商者多而不重视农事有关。
在历代统治者眼中,溺婴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和败坏的风俗,但却不是—种犯罪,如在清代,溺婴行为并未被明确列入律例中予以规制,因此,教化成了一种重要的遏制溺婴的方式。
【官禁不止】
地方官员常用于禁溺的几个方法是童养媳、设立育婴堂和发布告示严禁。但实践中设立育婴堂的方法往往效果不佳,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花费巨大且需持续投入,很容易陷入难以维持的境地。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潘筱洲想出了办戏捐这个“创新”的方法。显然,潘筱洲的思路是:演戏对于各村而言是一个长期的“刚需”活动,如果募集资金和演戏挂钩了,便能够保障开办育婴堂的经费源源不断。
办戏捐虽被冠以“化无益为有益”之名,实质上仍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潘筱洲在锐意禁溺时不仅多管齐下,甚至“牺牲”了国家对社会其他方面的规制,这恰恰可以反映出当地禁溺的难度之大。
阎锡山主政山西后也曾措意禁溺,其采取的办法主要包括教喻劝诫、奖励育女(物质、名誉)等。(表明法律没什么效力)此时期山西当局对溺婴和禁溺的认识主要从人口、性别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如清代般主要将溺婴视为一种恶俗。
【恶因恶果】
溺杀女婴最直接后果是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增加了徽州男性择偶困难,从而间接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拐卖妇女、抢亲、逼寡妇再嫁等。徽州曾有寡妇立志为亡夫守节,结果夫家不允,其公婆伙同叔伯亲戚,不顾寡妇的意愿将其强硬卖与他人为妻。而此种逼寡妇再嫁的行为在旧时的徽州不是个例,往往会酿成看重贞节的寡妇不堪受辱而自尽的悲剧。另外女性资源的稀缺必然使得女子的身价水涨船高,一些新郎因无法支付高昂的聘金而面临女方悔婚的窘境,不得不铤而走险纠结众人前去抢亲,往往会因此引起纠纷,严重的甚至会引发械斗,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如道光年间,祁门县人张英因缺少财礼,被女方悔婚,在抢婚的过程中不幸将新娘之兄殴死,酿成血案。
诸如此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徽州犯罪率上升,严重威胁徽州社会的安定。其次,溺婴促使徽州社会风气败坏。
【补充】
育女奖励:
( 一) 本办法以奖励能养育幼女成人为宗旨;
( 二) 凡极贫之家,如果生女,不能养育者,应由村中酌给食粮,如村中无仓社者,得酌给银洋,但每年不得过十元,其给与期限,自生时三年内有效,前项给养办法,由村长副及本
管闾长联名报县后实行之;
( 三) 凡贫之女,一到学龄之年,应由村中给以课本笔墨纸张,并得给衣食之费; ( 四) 次贫之女,亦当依照前条规定,由村酌予津贴之;
( 五) 贫家能育女成人,在五女以上者,应由村区报县,由县长转呈省政府奖励之;
( 六) 贫家能育女成人,在三人以上者,得由村区报县,由县长奖励之;
( 七) 贫户不能自其女,或有族戚邻友,为之代养,不辞劳琐,不吝费用者,应由区报县,呈请省政府给与奖章,或褒奖;
( 八) 富户能独捐巨款,设立保婴院,多雇乳母,使幼女不失其养,并设备完善,办有条理者,应由区报县,呈请省政府,给予匾额;
( 九) 如有大慈善家,能热心励募,倡办育女之举,并苦讲演,能止溺女之风者,应由区报县,呈请省政府,酌给名誉之奖励。
引用
[1] 李俊丰.清代至民国时期山西溺婴现象与应对初探[J].平顶山学院学报,2022,37(04):59-63.
[2] 白贤.宋代溺婴习俗的治理及其历史启示[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21,38(04):45-47.
[3] 李俊丰.清代溺婴现象研究述评[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20,40(04):85-90.
[4] 江慧萍,谈家胜,彭家国.明清徽州溺婴陋习探析[J].黄山学院学报,2019,21(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