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麻旦旦少女案重构

第一期——麻旦旦少女案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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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个案常常发生着重要的作用。典型案例的产生,舆论的关注,有关部门的回应,共同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2001年发生的“麻旦旦嫖娼案”,促使学界开始集中反思国家赔偿的标准等问题。继而于2010年4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新增了“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为国家赔偿法名誉权损害提供了救济渠道。近日,18年前的一起旧案——“长春13岁女孩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认定为卖淫女”,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件所反映出的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对名誉权、人格尊严的损害亦引发了笔者对国家赔偿法名誉权损害救济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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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03
在适用上述侵权责任方式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必须存在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没有公民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就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2)该类责任方式适用范围的确定应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影响范围来确定。国家机关给受害人在什么范围内造成损害,就应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适用该类责任方式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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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03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民名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的;(2)行政机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的;(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侵犯受害人名誉权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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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03
在国家赔偿中,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损害公民的名誉权一般并不是因侮辱、诽谤或非法剥夺造成的,而是因国家机关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的损害。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时,应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所谓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名誉的责任方式。所谓恢复名誉,是指国家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的状态的责任方式。所谓赔礼道歉,是指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时,通过公开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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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03
《国家赔偿法》第35条关于名誉权救济之评析
《国家赔偿法》第35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种形式,不是作为赔偿责任存在的,只是作为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在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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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03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名誉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人的尊严的最直接的体现。人生于天地之间,名誉是个人与他人正常交往的基础。德国学者格拉蒂曾言:“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名誉一旦受到损害,个人无法在社会中立足,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名誉甚至与生命同等重要。因此,名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名誉权遭受侵害,不仅仅来自于其他民事主体,更有可能来自政府等公权力机关,错误拘禁或错误决定的行为在被纠正以前,都会使受害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尤其是公权力机关的侵权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甚至会远远大于一般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故,《国家赔偿法》应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途径,尽可能保护公民权利,让公民看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