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ladies and gentleman,欢迎收听《爱里藏刀:恋爱的18堂法律课》,我是欧阳律师。
谈恋爱的时候我花几十万给TA买了辆车,分手了这车子到底该归谁?是当初爱得真切的“甜蜜赠与”,还是没结成婚的“财产损失”?之前有过一个案子,男生小李恋爱的时候给女友小张买了辆30万的车,登记在小张名下,结果后面闹分手了,小李想要回车子,小张说“这明明就是你送我的”,两边吵得不可开交。这样的事儿,其实一点都不少见。
拿这个案子来说,小李全款购车,登记在小张名下,恋爱期间两人还一起选车、办手续。分手之后小李起诉,说买车是为了结婚,现在婚没结成,理应还;小张呢,她拿出了聊天记录,里面小李说“以后这车就给你开,算是我对你的承诺”,主张是纯粹的赠与。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返还车辆,为什么?因为30万远超日常恋爱消费,结合购车时间临近婚期、双方曾讨论结婚事宜等细节,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可撤销。
那么恋爱期间买车,是不是就一定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吗?也不尽然啊。买车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这里我给大家划三个关键的判断标准。
首先,看所谓的“赠与目的”。如果购车金额远超日常恋爱开销(比如超过一方年收入的50%),而且购车时间在谈婚论嫁阶段,双方有过结婚规划、见家长等行为,即便有“礼物”之类的表述,法院也大概率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要是最终没结婚,出资方可以要求返还车辆或对应的购车款。但如果只是恋爱初期,没有任何结婚意向,却全款给对方买车,还明确说“就是送你个玩具玩玩,跟结婚没关系”,那可能就构成纯粹的赠与了,分手也要不回来。
第二个标准:看“出资和登记情况”。这是最直观的证据。如果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对方长期使用,车子也还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全款出资却登记在对方名下,就像小李的案子,默认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是纯粹赠与;如果双方共同出资,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只要能证明各自出资份额(比如转账记录、共同签的购车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按份共有”,分手时按出资比例分割或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第三个标准:看“有没有借贷合意”。有些时候,一方会以“暂时没钱,你先帮我垫着买辆车”为由让对方出资,这时就可能构成借贷关系,而不是赠与。哪怕车子登记在借款人名下,出资方也能凭借贷证据要回钱款。这里要特别提醒:借贷和赠与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要还”的约定,而且口说无凭,必须有书面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
如果你要是想给对方买辆车,又怕分手闹纠纷,该怎么办?还是给大家三点建议哈。
第一,“明说目的”比“默默付出”更重要。买车的时候要说清楚:“这车是为了咱们结婚买的,登记在你名下”,或者反过来,要是你是被送车的一方,可以主动问“这车是你送我的吧?不管怎样都不用我还吧”,把对话保留下来,这就是关键证据。
第二,“保留凭证”要全面。不管是全款还是分期,出资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要备注清楚“购车款”,保留好;如果是共同出资,最好写一份简单的《共同购车协议》,明确双方出资额、车辆归属约定,以及发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双方签字按手印;另外,购车合同、发票、行驶证等等,尽量自己保管原件。
第三:“登记方式”有讲究。如果是一方出资,最好当然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车完全可以给对方用嘛;如果实在想登记在对方名下,就像之前说的,建议体现这是为了结婚才送的;如果是共同出资,最好登记为“按份共有”,注明双方份额,避免后续扯皮。
谈恋爱的时候送车,本是心意的表达,但越是贵重的礼物,越需要“理性打底”。提前把规则说清楚,避免把曾经的爱意,变成分手后的“财产争夺战”。
你身边有没有类似的故事?或者你对恋爱中大额赠与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下期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