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播客讨论的案件是一起主要涉及小红书运营方某某公司4与数据服务提供商某某公司1及平台方某某公司2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1通过提供“小红书接口集合”非法获取并出售小红书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某某公司4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同时驳回了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并要求某某公司2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案件参与方与一审判决概览
* **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公司4(小红书平台运营方),主张某某公司1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更高赔偿。
*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公司1(通过“万维易源”平台提供“小红书接口集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公司2(“万维易源”平台运营方)。
*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著作权侵权主张;认定某某公司1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某某公司4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某某公司2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著作权侵权主张的驳回理由
* **著作权归属问题:** 法院认为小红书笔记的著作权属于发布者,某某公司4基于用户协议获得的是对平台著作权整体性保护的权利,而非具体作品的著作权。
* **侵权行为界定不清:** 某某公司1的行为仅为调取数据,无证据显示其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二次传播或侵害单个作品著作权,且无法明确所有涉案数据的公开性。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竞争关系认定:** 法院突破传统同业竞争界限,认为某某公司1通过出售数据损害某某公司4利益并获取经济利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 **某某公司4的数据权益:** 小红书平台对涉案数据享有整体性的竞争性权益,这基于数据来源于其平台、平台为数据产生和维护投入高额成本、以及数据为平台带来经济收益和市场竞争力。
* **某某公司1行为的不正当性:** 未经许可获取数据,违反小红书设置的登录机制、限制权限和Robots协议,且获取的数据中包含未公开的个人信息;其行为有违商业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
* **行为造成的损害:** 某某公司1集约化提取并出售数据,攫取了小红书平台流量,造成对小红书数据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某某公司4的竞争利益和用户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
### 赔偿责任与终审判决
* **某某公司1的赔偿金额:**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1赔偿某某公司4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10万元合理,已综合考量某某公司1的获利、调用量、持续时间、主观恶意、数据传播范围以及某某公司4的潜在损失和维权成本。
* **某某公司2的责任:** 作为平台方,获利微薄(8.83元),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积极下架服务并配合调查,故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最终裁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某某公司4和某某公司1的所有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