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大集合:你的法律学得够好么?你的人性还在么?
“五年以下算幸运”、“死得不够惨上不了热搜”“我问什么你答什么”……这些话,是不是冷漠得可怕?
学法真的会学到“没人性”吗?“职业钝感力”,是保护自己的铠甲,还是人性在专业训练下的磨损?
本期法官律师一起聊聊法袍之下,法律与人性的真实碰撞。
【本期天团】
@是江南呀,前法官
@白帆律师,前首都公安,现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尚程律师,前检察官,现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甜妹,法律新人
【如果你想拉进度条】
00:00:55 「学法学到没人性」:法律人的职业病
00:02:25 法律视角的认知差异:三年刑期在专业人士眼中「不算事儿」
00:04:09 职业冷漠的双重性:是保护机制还是职业病变?
00:07:32 刑事法官的生存技能:冷漠是法律适用的必要艺术
00:10:00 法官与当事人的爱恨:来吧互相伤害
00:13:49 职业脱敏的残酷现实:「死得不够惨都上不了热搜」
00:18:28 法官职业病的隐性代价:长期审判导致的“傲慢”
00:20:57 公安、法官如何应对嫌疑人的挑战、调戏
00:22:25 如何让“调皮”嫌犯「安静如鸡」
00:26:16 法律职业病的社交困境:亲友间的免费咨询矛盾
00:28:35 身份误解危机:律师语气太像公安的尴尬时刻
00:30:30 律师的多重角色:案件空档期的情绪教练
00:31:26 法律训练的核心矛盾:逻辑性与低效沟通的冲突
00:33:04 下集预告:法律无法理解的爱恨极端案例
【以防你真的想学点法律知识的简明tips】
- “非法证据排除”重点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除了常见的刑讯,不法手段还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等,如用“不说就抓你亲人”等方式威胁。
- 非法证据排除因为重要且复杂,一般来说律师需要在正式开庭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线索或证据;法院需要在庭审前组织专门的庭前会议处理。
-评论区有脏东西,别嫌弃,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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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五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