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让无数电子妈妈落泪的医疗事故,到震惊世界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医疗领域内的错误,到底该怎么判?
为什么把人治死了,医生却难以判刑?
为什么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比过失致人死亡还要轻?
医疗事故罪必须依赖医学会自己做出的医疗鉴定么?
无证医美、取卵、鉴定胎儿性别也是犯罪?
法律在面对高度复杂的生命科学时为何“退让”?本期前法官、前检察官,和你一起聊聊,法律如何穿过尊重医疗专业性与保护民众安全之间的“窄门”;在技术狂奔的时代,法律如何为生命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
【本期主播】
⚖️ @是江南呀:前法官
🕵️♂️ @尚程律师:前公诉人
🎤 @田田(甜妹):法律新人
后期@刺猬
【如果你想拉进度条】
00:02:32 医疗事故罪解构:聚焦刑法第335条
00:06:33 稀缺的罪名:29年仅76件可查公诉案件
00:11:18 大比例无罪缓刑:法律专业判断与社会期待割裂
00:14:29 一级甲等事故定责:医疗机构责任不等于主刀医生责任
00:17:47 刑罚倒挂现象: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死罪的量刑比较
00:26:18 「同行评议」困局: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质疑
00:30:51 美容医疗暴雷:激光治疗、除皱频频发生惨案
00:32:32 生殖技术灰产:性别鉴定、非法取卵在刑法中的定性
00:33:52 “贺建奎条款”里程碑:刑事立法快速回应基因编辑婴儿案
00:40:12 永恒的问题:法律如何划定医学的边界
【📕以防你真的想学点法律知识的简明tips】
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要求医务人员满足“严重不负责任”和造成严重后果;鉴定有医疗事故不必然导致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的医疗事故案件极少,同时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概率,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实践中也有一定量的医疗事故罪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时,就可以由被害人“充当”公诉人角色,提起刑事自诉。
过失犯罪整体量刑比故意犯罪要轻,因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更轻,也就是“没那么坏”。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展医疗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经二次行政处罚后不改、有其他恶劣影响(比如性别鉴定)都可能被定罪。
【本期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相对不起诉、医疗过失鉴定、基因编辑婴儿、贺建奎、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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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