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往争议:汪峰、旭日阳刚,汪苏泷、张碧晨
行业案例:刀郎诉降央卓玛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构成
音乐的起源,先有词曲作者版权,现场表演不具有复制传播的可能
伴随留声机的出现,才有“版权”意义上的表演者及录音制作者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分水岭:对词曲作者的保护远高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保护
版权的划分与行业实务密不可分
何为“曲”——主旋律与编曲、配器的划分,野狼disco编曲争议
表演者的范畴
三、为什么代表作“忌讳”翻唱
四、音乐行业的趋势:从实力唱将到音乐才子
五、原作与“魔改”——商业运作中的话语权
作品与精神权利:作品是作者精神的延伸
“如何呢,又能怎”:改编的好与不好是一回事,行与不行是另一回事
修改权、收回权与改编权——金庸、新修版射雕英雄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