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涉公司搬迁劳动争议裁判规则汇总(一)
原创 马金鹏律师 法渊阁笔记
2026年4月17日 北京 听全文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搬迁工作场所的情况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呈多发态势。本文基于北京市各级法院近年来作出的数十份典型劳动争议裁判文书,旨在系统梳理、归纳北京市司法机关在处理因公司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所遵循的裁判规则与审查要点,以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理性维权以及法律同仁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第一部分:工作地点约定的效力与解释
问题1:劳动合同中仅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答: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系约定不明,应以实际工作地作为双方确定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双方已有约定为由,任意变更员工工作地点。
(一)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6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二)裁判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约定过于宽泛(如“北京市”)时,依据该法第十八条,属于约定不明确。此时,应以劳动者长期、稳定、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后续的搬迁,即使新地点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也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不能仅凭宽泛约定就获得单方变更权。
(三)相关案例
在余仁生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墨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宽泛地约定了王墨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上述约定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王墨自入职起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经海三路109号天骥智谷32号楼601室,故法院认定该地点为双方确定的具体的工作地点。”【(2023)京02民终848号】
在上海某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亦持相同观点,认定工作地点约定为“北京”属于约定不明,应以实际履行地为准。【(2024)京02民终2790号】
问题2: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类似授权条款,其效力如何?
答:即使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该约定也并非一定有效,法院仍应对该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一)裁判规则
此类授权条款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变更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即使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法院仍应对该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的核心在于变更是否对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
(二)相关案例
在张帆与北京奥普思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案中,法院认定:“即使劳动合同中有‘如甲方的经营场所搬迁,乙方同意相应变更工作地点’的约定,但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变更进行协商,其单方决定变更工作地点至外省市显属不当。”【(2020)京01民终3094号】
问题3:当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时,如何确定工作地点变更的责任主体
答:混同用工主体应当对因工作地点变更引发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支付等)承担连带责任。
(一)裁判规则
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如交叉管理、混同安排工作、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等),劳动者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则这些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用人单位,对因工作地点变更引发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支付等)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实质的精神。
(二)相关案例
在张帆与北京奥普思凯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案中,法院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判决文通科技公司对奥普思凯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京01民终3094号】
未完待续……
下篇将介绍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合理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