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 能力不足,等于"严重不负责任"吗?谈儿科医生韩杰获刑案沈奕斐的播客

269. 能力不足,等于"严重不负责任"吗?谈儿科医生韩杰获刑案

12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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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韩杰医生医疗事故罪案引发了不少关注和讨论。

2024年,一名两岁半的患儿因呕吐就诊,韩杰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没有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域查体。此后,患儿在家属自行转院途中死亡。案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后,韩杰又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件让我们特别纠结的一点是:医生确实可能存在诊疗上的错误,但一个医生“漏诊”或者“经验不足”,是不是就意味着他在法律意义上“严重不负责任”?当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划定医生需要承担的责任边界?

所以这期播客,我和商老师从韩杰案出发,从社会学和法律两个角度,一起把这个案件从头到尾梳理了一遍。

商老师会重点聊聊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以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什么样的医疗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样的行为才应该进入刑事追责?如果一个医生的问题来自能力不足,而不是主观上的“不负责任”,两者能不能被简单地画上等号?

我们也会讨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医疗事故中的“死亡结果”,究竟能不能直接推导出医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也不会只停留在这个具体案件上,我们也特别想聊聊:如果医生因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而开始倾向于给所有患者做更多检查、规避所有高风险患者,甚至出现“先把所有检查都开了再说”的情况,会发生什么?

尤其是在本就紧缺的儿科领域,一个判决可能产生怎样的“寒蝉效应”?当我们希望保护患者的时候,又应该如何避免因为过度追责,让越来越少的医生愿意进入高风险、高压力的医疗领域?

这期播客可能会有很多法律和医疗专业内容,但我们真正想讨论的,其实是一个和每个人都有关的问题:当一个人犯了错,但这个错误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不负责任”,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他究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听完这期播客,也欢迎你说说你的想法。

【本期内容】

为什么我们想聊韩杰医生医疗事故案?

韩杰医疗事故罪案件经过及争议点梳理

医疗过错≠医疗责任:医生到底应该为哪些结果负责?

医疗过失与过度医疗:医生为什么越来越不敢“不检查”?

为什么医疗事故鉴定会采用“1+1=2”的结构化逻辑?

医疗责任险:医疗风险能不能由社会共同承担?

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究竟该不该存在?

“严重不负责任”:能力不足和态度恶劣是一回事吗?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没有尸检,如何认定死亡原因?

一个医生被判刑,会给整个儿科带来什么影响?

医疗风险应该如何被社会共同承担?

【One More 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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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光之来处

策划:商建刚

设计:马晓羽

剪辑:达达

合作请联系:kittenhuan(添加请注明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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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1010662u
HD1010662u
2026.9.11
我作为普通人也觉得这个案子对医生的判决不合适,医生也是普通人,医生只是一个职业,作为职业不能不允许犯错,只要不是主观恶意,就不应有牢狱之灾。很多人估计庆幸当年没有选择去学医。
Tacooo
Tacooo
2026.9.11
感谢沈老师发声
Luckysmall
Luckysmall
2026.9.11
感谢两位老师勇敢的发声!!!听的泪目了。收获是沈老师说的能力不足≠主观态度(强烈同意),另一方面商老师的解读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和法院/检察机关的局限性,但是对于这类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判决是不是要更慎重呢。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就像一开始播客就提到的,这类事件只会让医疗人员越来越保守,大家都会怕下一个是自己,结果来说都是对患者没有好处。
生病两天才去医院,是夜里急诊,拒绝做检查,自行转院,拒绝尸检,家长才更要判刑吧。首诊医院,查房主任制度都需要和韩医生一样判刑,为什么最后是最老实的甚至是从乡村医生一步步努力来的残疾人。最近看重器,当法院被舆论媒体裹挟,回旋镖会打中更多人。
林叁霁
林叁霁
2026.9.11
05:33 愿意做这样一期节目已经是非常有勇气并且非常有公德心了,因为您二位本可以完全置身事外不惹任何麻烦的👍
边边度度:越听到越瑟瑟发抖,感谢两位老师发声
根根_fneB
根根_fneB
2026.9.11
先立马听起来,沈老师商老师正义力量放光芒☀智识的思考与碰撞不为流量不做二元对立,这是带领我们更深刻看清事实及其背后原委等的洞见⚖️
42:30 这个地方我也有些另外的想法,就是价格与劳动的抽象化的问题,我们现在购买一个东西或者是一种服务,在购买界面只会存在一个价格对应着一种东西和一种服务,这个东西和这个服务并没有被提供者声明或者被购买者联想为一种具体的,而往往是被认为是抽象的。比如说,我在网上买了一个苹果,我希望得到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可能有问题的苹果,而是我在购买时我已经经过商家的图片和我自己的经验构想了一个我认为的苹果,并且必须是这样的,因为这次交易本质上被我看作是了一种抽象的交换,我用虚拟的抽象的钱必须可以交换一个抽象的苹果,而且我也会潜意识认为这是应该的和不困难的,因为交易被抽象化了,就像1+1=2一样必须成立和必须简单。这也是为啥我去餐馆吃饭有人逮着菜里面有头发就大吵大闹,我会很疑惑这些人没做过菜吗?没有在做菜的时候把头发掉进里面来过?但为什么我们自己或者不交易的时候就可以容忍头发,而一旦在交易之中,这些东西就变得不可忍受,我想这些种种正是交易的过程被抽象化和概念化的结果,我付钱的时候我就已经预想好了得到菜单图片中显示的这道完美的菜,而不是去想象我付钱委托了一位具体的厨师来帮我尽力做出图片中这样的一盘菜。厨师这个具体的人在这个思考过程中被清洗成抽象的厨师,他被允许有头发,但不被允许掉头发,自然我们会对失误不再更多地抱有理解,而更多的是愤怒,必须要找人负责,因为等式是必须成立的。
套在这对夫妻上就可以说他们在付款的时候就会潜意识的认为我已经做出了交易,我必须得到一位医生的完美正确的治疗,而不是我付了钱我委托韩医生尽力帮助救救我的女儿。在这个交易中具体的人消失了,因此我们就会变得容不得失误,因为抽象的人是不会出问题的,或者只会出现抽象的可以被预设的问题,而具体的人能做的不是完成,而只能是尽力而为。
用蛙泳潜水:这个观点真的很好!启发很大!
郝爱珍:您描述得真好!一方面是“抽象化”(不管是由于社会劳动的高度分工,还是譬如学生群体的脱产,还是个体对于不熟悉领域认知的缺失与不足),我在想其中是否还有一种资本主义消费逻辑,即花了这个钱,我就应该得到一个完美的产品,而不能是次品、劣等品。“有饭菜的头发”“没治好的病”都属于这个逻辑里的次品。再加上“顾客就是上帝”的信念,让一部分人把无理取闹的撒泼更加自身合理化了。加深这种倾向的还有这种生产消费逻辑对人的异化,接受这种逻辑异化自身的同时也异化了其它劳动者。
共3条回复
HD159530c
HD159530c
2026.9.12
1:17:05 从“检察院…”到“欺负了老实人”,沈老师说出了我的困惑和心声。
我在想是不是需要建立家长追责制度呢,不单指这个案子,很多造成残疾,终身医疗甚至死亡的结果,这过程中很多家长有推动甚至是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因为他是受害者家属而忽略甚至不追究,而这医疗过程,医生,医院,诊疗制度甚至任何一个细微的过程都需要被拿出来反复拆解分析有没有过错,难道就因为他的孩子出事了他已经很可怜,需要同情,就不需要为一个生命负责了吗?
叶蝉:很难,我备考教资的时候学未成年人保护法那个部分就注意到,抚养孩子的主要义务都在家长和亲属身上,社会基本不承担什么,相对应地,家长再不负责任最多也就是被公安机关训诫。法律上总是遵循对儿童最有利的原则,首要考虑的就是谁来抚养,如果一个孩子,只有虐待他的一个监护人可以照顾他,除此之外没有可以协调代为照顾的亲属,那大概率就会是判个缓刑然后教育一下,为什么相信监护人会改好,因为不相信的话就要花国库里的真金白银养他
chu-
chu-
2026.9.12
1:28:23 这一段太精彩了!关于能力不足和态度恶意失职的辩论,从韩杰案件,推论到法官是不是应该也承担错判的法律责任,沈老师尖锐的发问,和商老师法律思维的回应,又涨知识,又有磕CP的甜蜜,满足!满足!₍ↂ⃙⃙⃚⃛_ↂ⃙⃙⃚⃛₎
且听且珍惜的一期
1:23:13 我同意商老师的观点,小儿腹痛查腹股沟排除腹股沟疝不是特别复杂的事(我学医,头部三甲规培过);我同意沈老师的观点,这是能力问题而不是态度问题。韩医生能力欠佳,但罪不至刑事犯罪。如果要追究韩医生的刑事责任,那把给韩医生签发执业证书的机构和负责人也起诉了吧,是他们通过考试判定韩医生有独立行医的能力。把低分医学院也起诉了吧,是他们招了一堆可能能力不足的人来当医生。
逍遥x
逍遥x
2026.9.11
同意。在适用该项解释的时候,存在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我认同应当采取主观说,即首先主观上要严重不负责任,才能入罪。否则只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范畴。现在实际的判决采取了客观说。
36:59 是这样的,最近在为自己的小猫四处求医,几乎跟医生聊到最后都会建议我多问几个,我也是好奇为什么,现在想想确实是我一直不肯接受他们能给的方案
边边度度:是这样的,患者及家属,更多时候都只是想得到一个符合自己预期的答案。
木_LLS3
木_LLS3
2026.9.11
希望可以专门出一期讲批判性思维的播客,听最近两期的感受就是如果掌握好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就可以不被带节奏,提高认知。
HD159530c
HD159530c
2026.9.12
31:15 我的第一个感受是如果我是医生,以后的工作是不是要“处处留痕”,以备万一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告我“失职”时好“自证清白”。两岁半孩子的逝去让人疼惜。韩医生的判例会不会让“医患关系”走上另一个极端?
Amanda了了
Amanda了了
2026.9.16
我是这样觉得,我认为这么判没什么问题,首先这个医生确实因为经验不足导致孩子的死亡,孩子的病不是很复杂的病,如果你是内科你可以找外科医生再来确诊一下不能因为医生经验不足为理由,这确实就是过失导致死亡的,这跟开刀有风险或者复杂肿瘤疾病,罕见疑难杂症不能相提并论。之前几家医院没看出来不代表他们没过失。 商老师说了这并不是100个医生99个都发现不了疑难杂症,医学还没有发达到那个程度,这只是个简单的肠套叠,医生并不能说因为我是内科或者外科连基本的医学常识都没有作为理由和借口。 澳洲这边学医要学7年甚至更久,连药房开药的药剂师都要学所有的基本医学常识,学到最后咋才分配到你最终的专科那要学更更久。 当然国内国情不同,这里不评判对错,只是大家都不想这种意外发生,我觉得沈老师说这种判罚会导致更多医生寒心不救治推责我不这么认为,医生可以引以为戒,深耕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加负责,然后在家属执意转院时候签署证明。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要更加深耕自己的医疗知识全科基本医学储备应有没有的话也要去找自己相关的同事更加负责。 不能纸上写一句有可能是肠套叠就结束这是一条生命,作为医生不管什么科难道不应该知道可能肠套叠会导致生命危险吗他都不知道怎么能指望家属明白。 我只是代表个人观点,我觉得医疗事故罪的判罚没有问题,不能说这属于天灾,我觉得这是人祸,这跟沈老师弟弟和商老师妈妈的例子不是同样的情况。 这件事拿回来复盘就是医生责任,身为医生具备最基本的医学知识是第一条。
用蛙泳潜水:能这么说的,也请你先去了解一下这件事情的全貌,有所偏颇都是另一种“不负责任”,尽管这种“不负责任”不涉及人命,也不用坐牢。以下使用 AI 整理生成的,以供参考。 江西抚州韩杰医生案完整梳理(基于公开司法文书、官方鉴定、权威媒体报道,区分已确认事实、鉴定认定过错、各方争议、判决结果) 案件背景:涉事医院: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民营二级甲等医院);当事人:儿科医生韩杰;患儿:2岁半男童。 法律依据:《刑法》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事件完整时间线 2024‑02‑17(事发当日) 1. 凌晨3:00左右:患儿因呕吐2天、呕吐物带血丝,家属送至该院儿科急诊,韩杰为当班值班医生接诊。 - 韩杰建议做腹部立位平片排查肠梗阻;患儿父亲起初拒绝拍片,离开诊室;后家属商议后同意拍片。 - 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韩杰将患儿收入住院,予禁食、补液保守治疗。 - 鉴定认定的核心诊疗过失:没有对患儿做腹股沟区体格检查,病历无腹股沟查体记录;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该疾病属于外科急症,嵌顿疝可快速进展肠坏死、感染性休克) 。 2. 早上8:00:韩杰完成交接班,正常下班;接班上级医师查房,继续沿用补液保守治疗方案,未发现嵌顿疝问题 。 3. 白天至下午:患儿病情持续加重,出现腹痛、腹胀加剧。家属在院内沟通后,自行驾驶私家车跨城前往100多公里外的江西省儿童医院转院。 4. 转运途中:患儿发生心跳呼吸骤停;家属现场实施心肺复苏。 5. 下午5:51:到达省儿童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死亡诊断: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本案未做尸体解剖,死因主要基于临床查体、病史综合推断。 2024‑05‑22 抚州市卫健委委托抚州市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包含外科、儿科、法学专家。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认定医方三项过错: ①未完善体格检查,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 ②发现肠梗阻后没有及时请外科会诊; ③医患沟通不足,转诊时机处置不当 。 2025‑03 民事判决(临川区人民法院):医院过错参与度85%,判决赔偿患儿家属合计146万余元,赔偿已履行完毕 。 2025‑04 行政处罚(临川区卫健委): - 韩杰、当班上级医师: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 - 涉事医院: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罚款 。 2025‑06‑10 家属在取得民事赔偿、行政处理结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立案侦查。 2025‑06‑11:韩杰主动到案,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全程羁押。 2025‑11‑17 一审(临川区人民法院) 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禁止从事医疗卫生行业3年,刑期自2025‑06‑11起算 。 法院裁判核心理由:韩杰作为首诊医生,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未做腹股沟查体、未请外科会诊,漏诊致命的嵌顿疝;首诊负责制,交班不能免除首诊医生在岗期间产生的诊疗过错的责任,该过失是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 2026‑05‑28 二审(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杰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 。 2026‑06‑11 韩杰刑满释放。 2026‑08 韩杰公开接受媒体采访:承认自己诊疗存在疏漏,但不认可属于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已经提交刑事申诉,尚未启动再审 。 二、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公开讨论,非法院认定事实) 注意:以下是学界、媒体、医务界的讨论,不等于法院判决事实。 1. “严重不负责任”的边界争议 医疗事故罪的入罪门槛是严重不负责任。 - 法院观点:漏诊嵌顿疝,该查体属于儿科呕吐患儿的常规必查项目;不查体、不请外科会诊,属于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满足入罪条件。 - 韩杰及部分医务界观点:属于技术过失、经验疏漏,并非主观懈怠、擅离职守;不应当上升到刑事犯罪;医疗事故罪应当区分普通医疗过失和刑事犯罪。 2. 责任分配的争议:交接班之后的后续诊疗、家属自驾转院是否属于介入因素 - 患儿死亡发生在韩杰下班交接班之后;接班医生同样没有识别嵌顿疝;家属自行自驾长途转院,转运过程中发生心跳骤停。 - 辩方视角:后续白班医生处置、家属自行长途转院,对死亡结果有影响,不应当全部归责于首诊的韩杰。 - 法院裁判逻辑:致命漏诊发生在韩杰首诊当班期间,因果链条由此开启;交接班不能免除首诊医生的责任;转院属于病情进展后的后果,不阻断因果关系。 3. 无尸检的因果认定问题 本案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是临床推断,没有尸检报告,部分法律人士提出因果关系的证据瑕疵;但医学会鉴定、两级法院均采信临床推断的死因作为定案基础 。
用蛙泳潜水:肠梗阻确实可能会要命。 如果你拿该病单纯去问 AI,它当然会就事论事说,肠梗阻有机会要命的事实。 但问题是,一个查体查漏就直接导致孩子要命而判罪,是否真的合理? 中间的不确定性太多。而问责的最终只有一个人首诊医生。 1.当然有可能是首诊医生漏了的主要责任 2.但是也有以下可能: ①当时没有那么危及,可能查体也查不出? ②父母的自行离院和行为有没有可能直接导致孩子病情恶化? ③孩子尸检没有,死因不明,是否真的能判断死于肠梗阻? ④孩子父母当时已拿到民事赔偿 146 万余元以及韩杰医生被停止行医 6 个 月,如果真的觉得不公,大可以直接起诉?而不是之后再去选择告罪,这是否出于泄愤报复? ⑤查房时上级医生也没查出肠梗阻,却直接定一个二级医院的 行医经验少的下级医生的罪,这医疗体系和制度是否合理? ⑥判罚理由“严重不负责任”而进行刑罚,这个理由本身是否就有问题? …… 一个悲剧的发生,我们不应该只是去寻找只要有个人去顶罪,受惩罚,我们便能心安理得。这件事本身就是法律和医疗体系存在 的 bug 还需要继续完善。 倘若就以“韩杰医生坐牢一年”就觉得是对患者失去和家人交代以安慰,那有没有想过,这此后对其他医生接诊治疗打击是什么?医生,特别是年轻医生,会惊恐于自己随时可能是下一个韩杰(试问任何一个岗位,有谁能保证自己在初期的工作就一定不会出错吗?就算是老手,也有可能失手的时候,更何况是医疗,其病情变化之快之复杂,又有谁能接得住?),难道你如果是医生,除了医治工作本身,没有其他生活杂事琐事需要处理吗?没有一家老小需要依靠你吗?这种高压面前,你是刚上班的医生新人,若有差错就要坐牢要罚巨款,你乐意吗?
共6条回复
觉得重点就是沈老师说的欺负老实人,和商老师说的对医生判刑不然需要涉及国家赔偿。
思源y
思源y
2026.9.11
1:58:21 好甜啊,哈哈哈哈哈,最后不得不感慨
小西叽
小西叽
2026.9.11
30:51 是的,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失败的风险,不能说治不好就把太医都拎去杀头,要看主观有没有故意延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