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逐条拆解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从“公私并轨”下民企内部腐败同罪同罚,到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的数额新标;从干股、期权、雅贿、斡旋受贿的认定,到穿透式追缴、自首、从宽情节与新旧规定的时间效力问题。十年磨一剑,标准更统一,对辩护律师与企业合规挑战也更大,普通人、企业高管和企业都不容错过。
主持人:黄律,base香港&北京,中美双bar的非诉律师;
嘉宾1:九宫格,base重庆,前公司律师,新晋刑事辩护律师;
嘉宾2:杨律,base上海,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剪辑:石头;
BGM:S087《Flying Bird (Ins.)》;
小助理微信号:15803030166(加听友群共创内容;1对1咨询)。
2:53 解释二最大的变化:从双轨制到公私并轨制
3:45 从双轨制到公私并轨制背后的法理变化
4:54 “大家长式”刑法立法正在扩张?
9:43 干股、期权、合作投资、委托理财受贿等预期收益,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11:58 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雅贿,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16:12 把假货当真货行贿,行贿和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18:33 解释二对“斡旋受贿”的新规定
21:04 解释二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新规定
22:38 解释二对“单位受贿罪”的新规定
23:48 解释二对“对单位行贿罪”的新规定
25:03 解释二对“单位行贿罪”的新规定
25:55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如何区分?
28:20 解释二的“穿透式追缴”是什么?
30:43 解释二关于“自首”的新规定
31:43 解释二关于“从宽”的新规定
33:05 解释二的“从旧兼从轻”如何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