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电Special 婚外情索要分手费是敲诈勒索吗? VOL.46

翻电Special 婚外情索要分手费是敲诈勒索吗? VOL.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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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数21

这是从最近一件引人注目的事件上引发的讨论,这个讨论的核心,是我们的民事权利,什么时候会被当作是刑事责任,这会定义我们的生活空间,我们可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还是噤若寒蝉。


在过程中,我们依然用很多的例子不断切入,找到这件事真正重要的细节。


今天的内容包括:

1 这个看似离奇的案件为何值得关注

2 花钱买保密,一件寻常事

3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空间

4 如何理解婚外情封口费的法律责任

5 法理后,是我们的生活空间


如果有一点言谈的空间,大家还是应该抓住机会。

展开Show Notes
索要分手费,博主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女方扬言曝光对方的私德问题某种程度上是对男方支配自身财产之自由意志的侵犯。刑法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但知假买假中广告法、消法商家是有如实宣传产品的义务的。出轨不犯法,假冒伪劣犯法。一个是打压他人自由意志,一个是抓住对方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小辫子”。
pekingcat
:
1 任何惩罚性的款项支付都是“支配自身财产自由意志的侵犯”,这不是一个罪过,虽然从修辞上这个看上去很严重,不过特别正常普遍 2 任何女生索要分手费都会被速敲诈勒索吗?非也,在此案中罪成的原因是她以“索要分手费”为目的接近对方,而一般关系中不是这个明确的“财产目的”,这里的对比是说“明确以财产为目的”并不犯法,因此根本探讨的不是你说的这个问题。你这个是典型的混淆视听,按你的这个说法,任何分手费的主张,只要附带惩罚措施,都可以诉敲诈勒索。这就是问题所在
魔法师小张:我说的就是现代刑法理论里最基本的“法益保护理论”呀,要看犯罪人侵害的法益,敲诈勒索罪背后保护的法益就是财产权。民法、刑法几个最基本的概念:意志、物、人身、法律关系、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内容、行为/结果无价值......不是所有索要分手费行为都可以入罪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女方没有恐吓、威胁、要挟,那合谈敲诈勒索呢?侵害了谁的法益呢?民刑是有边界,但是刑法的法律解释严禁类推,不同法条保护的法益不同,你这种类推放在法律界就是不恰当的呀😢
7条回复
Tobi0538
Tobi0538
2021.3.15
她的行为不道德,但远没到应该入狱的地步。别什么事都让刑法介入
我也觉得不应该判刑,就是一个民事纠纷何必要让刑法介入?不过用职业打假人做类比也是一个新奇的角度。
八月十三
八月十三
2021.3.15
12:27 不一样的。知假买假人的身份是消费者。在民法和经济法中,在消费者和商家这一对矛盾中,立法会天然的保护消费者。但是两性关系中,男女是平等的。
36:12 逻辑清晰,思维缜密,辩证合理。
七禾夜
七禾夜
2021.3.17
你这个逻辑那仙人跳也不犯法喽
墨尘
墨尘
2021.3.16
可能她这不是一次两次,如果一次两次不会判
33:02我觉得吴秀波案的和本案的区别还在于量刑细节上各个细节的考量~现在网上不断在说女辅警如何少不经事,被迫多次与多人发生关系。。。那证据支持这种说法吗?吴秀波案中的量刑里有考虑他们婚外情时间,吴秀波有签署原谅书的情节吗?
kneiphofkant
kneiphofkant
2021.3.15
00:35 开头是巴赫平均律么?
展信佳
展信佳
2021.3.15
刑法的谦抑性
可能在法院看来,违反组织纪律也可视同犯罪。
阳子184
阳子184
2021.3.15
用知假买假类比 角度新奇
lin3333
lin3333
2021.3.15
执法立法者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啊
是江渚呀
是江渚呀
2021.3.15
很有意思的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