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21|恋爱、婚姻与亲子:涉女性权益法治三人谈东方法学

Vol.21|恋爱、婚姻与亲子:涉女性权益法治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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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可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与对方的财产吗?农村女性与职场女性可能遭遇隐性的权益保障不足?继亲子关系与收养亲子关系可否解除?日常生活中,大家难免涉及恋爱、婚姻或亲子问题,当相关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分定清楚,对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逻辑完整清晰,社会秩序的安定便在法律与伦理的相得益彰中获得有力保障,而涉女性权益法治亦水到渠成。

在本期节目中,三位嘉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围绕大家关心的三个话题:恋爱期间财产给与、女性权益保障机制、拟制血亲亲子关系,从恋爱、婚姻与亲子关系的视角切入,对前述不同人生角色与阶段中形成的基数较大却易被忽视的实案与议题,畅谈其中的法理与情理。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在这里与专家学者、行业嘉宾近距离对话,聚焦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展现对前沿社会问题的知识厚度、思考深度与法治态度。

本期嘉宾

  • 叶名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曹薇薇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郑依彤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任愿达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01:25  法律如何认定彩礼?如何区分彩礼与聘礼?

04:04  恋爱期间双方财物无偿转移还有哪些类型?

07:05  如何理解普通赠与?必须要“价值不大”吗?

09:10  如何理解道德义务以及对应的给付或赠与?

13:07  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存在哪些特殊性?

18:30  婚姻中的女性权益保障存在哪些现实落差?

24:29  新近的立法为女性权益保障作出哪些努力?

29:45  女性权益保障在公共领域还涉及哪些面向?

34:25  倡导女性权益保障的“平权”理据包括哪些?

39:32  女性权益保障的评估机制与措施包括哪些?

45:26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指哪些?对应哪些规定?

48:38  解除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现实需求有哪些?

51:39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有哪些实践性难题?

01:00:05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的规定应如何适用?

01:03:30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后还可要求救济吗?

相关阅读

叶名怡 曹薇薇 郑依彤丨婚姻法治三人谈

叶名怡老师在《恋爱期间财产给与的定性及处理》一文中指出:恋爱期间财产给与至少可分为彩礼、普通赠与、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以及基于亲密关系之特殊赠与等几种。就第四种而言,如采纳附解除条件说存在条件过于拟制、条件不适格、恶意促成规则难以适用、法律效果过于刚性等弊病。就《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引入“基于婚姻赠与房产”规则而言,其宜进一步引入“基于亲密关系赠与房产”乃至“基于亲密关系之大额财产特殊赠与”规则。此外,恋爱期间所赠大额财产的返还应秉持比例原则,返还与否以及返还比例主要取决于恋情时长,兼顾“分手”原因、双方过错等因素。

曹薇薇老师在《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司法解除的困境因由和路径优化》一文中指出:当前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制依托的理论体系欠缺、内容抽象零散,使处理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司法实践无据可依、无章可循,类案异判与同案不同判现象较多,相关纠纷主要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的标准等三类。可见,婚姻、收养、继承等相关规定法典化后,亟待在体系视域与家庭价值引导下,就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诉讼解除及其引致的经济纠纷形成指导原则、价值导向与具体规则,优化司法解决路径。

郑依彤老师在《从婚姻到社会:迈向全面发展的妇女权益保障之路》一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女性权益保障法制建设成果丰富,相关立法全面修订、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值得注意的是,从赋权进路观察,承认并找准女性在社会规范与权力结构中的现实落差,正视并理解女性的具体弱势之所在,重点围绕婚姻家庭、人格财产等私权领域完成权利拓展与强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与此同时,还应从平权进路观察,厘清与赋权并列的支撑性别平等立法的另一种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方式,构建前提合理且全面的平权机制,在理念革新与价值张力上有所补强,优化性别评估机制等以保障女性权益。

主理人

卢   玮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

制作团队

徐  天  郭  骏  任愿达  赖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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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Show Notes
yaya_h3JK
yaya_h3JK
2024.3.07
男主持人咋咋呼呼的 聽感差。女老師好有涵養。
任愿达:谢谢您的建议,这期播客的信息量大,听到一些有启发的观点后,情不自禁会附和或者表达,后续主持过程中我会在这方面有所注意。
我喜欢雷雨天:但我觉得氛围很好啊哈哈哈,这期我边听边笑,主持人追问刚好解答初学者的疑惑哈哈哈哈哈
江小辞
江小辞
2024.3.12
12:21 我咋听不懂呢😭
Kate0_0
Kate0_0
2024.3.09
43:34 请问性别中立的条文难道不好吗?为什么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需要根据子女的性别区别对待呢?这位教授的意思是说,如果父母给女儿购房,离婚了女婿分不走,但给儿子购房,离婚了儿媳就可以分走部分吗?这样合理吗?
就叫我英子:我认为老师更多强调的是,首先,不同性别面临同一件事情时困境是不一样的;其次,以前的司法判定比较明确,而现在比较比如柔性,可操作空间增加。 同样是父母购房赠与子女,现实中存在女方父母在婚前赠与女方房产,是为了给女方婚姻提供保障,比如婚后生育、照顾后代这种情况,能有一份财产保障;而男方父母婚前赠与房产,是为了促成男方结婚生子,为子女婚姻和繁衍后代提供物质基础。 而离婚后,女方付出了生育以及抚养后代的时间与精力,财产分割是给予女方的补偿,若此时男方要求将女方父母赠与的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是为了补偿他在婚姻里什么损失呢?我反正想不出来。
Kate0_0:感谢回复。首先叠个甲😬,我还没有婚育,也没有主观的媚男或者打拳等等想法,也并非文科社科类专业,以下只是个人朴素的想法: 1. 首先您说“现在司法比较柔性可操作”,您是指在法条中特别指出“若为女则A为男则B”,这样更可操作吗?原来是“无论男女均为C”,现在单独规定某性别,这不是在向更低适应性的方向发展吗?婚姻形态多样,并不止存在男强女弱这一种吧。 2. 第二段写得比较不明确,似乎在您表述里,无论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动机都是“为婚姻和后代提供物质基础”,区别只有男方父母的赠房有“促成婚姻的动机”。所以离婚时候儿媳可分房女婿不可分,是因为男方父母有这样的动机吗? 3. 我承认女方在生育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高于男方,但婚姻中生育和抚养后代,男女双方都付出了精力和时间。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是否(1)离婚时儿媳分不分房也要取决于有无生育?生了能分,不生不能?生得多分得多?(2)孩子抚养权判给谁,另外一方就能分房?(3)这种补偿行为是否出于一种保护弱者原则?婚姻的形态多样,弱者也不一定都是女性啊。
3条回复
江小辞
江小辞
2024.3.12
02:36 彩礼和聘礼不一样嘛?
任愿达:根据叶老师的观点,聘礼至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与彩礼相同,另一种是将其界定为订婚时给予的礼金财物,一般价值较小,并不指向结婚,从而与指向结婚的彩礼区别开来。供您参考。😊
江小辞
江小辞
2024.3.12
法律保护私有财产
irenenne
irenenne
2024.3.08
在小宇宙听到叶名怡老师,太幸福啦~
郝允莱
郝允莱
2024.3.07
把女性的差异转化成优势👍
言尽
言尽
2024.3.08
曹老师🐮
郝允莱
郝允莱
2024.3.07
从赋权式立法变为平权式立法;
郝允莱:38:38
郝允莱
郝允莱
2024.3.07
14:37 但是这里附义务赠予个人抱怀疑态度😿如果是女性为男性做什么义务,男性付钱,会有把女性物化的嫌疑?
snow_h8ew
snow_h8ew
2024.3.07
收获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