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渣男骗财骗色?三招教你应对
大家好,我是你的闺蜜律师贾欣彦!
这一讲,主要跟大家聊聊以爱之名行骗财之实的诈骗行为。
我们时不时能从新闻中看到很多”类似“的报道:某渣男同时与多名女子交往,上海一财务被骗1000W,倾家荡产;某渣男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伪装成“富二代”,以此博得女性好感,再以结婚为由继续骗财骗色,同时被骗的女性竟达到43名等等。
这些案例中,女性伤财又伤心,人财两空,不仅恋爱小白“傻姑娘“会中招,很多熟女高知也被渣男套路。
为何渣男骗财骗色会屡屡得手?正是利用了恋爱中的女性为了爱情全身心投入的特点,她们没有丝毫设防,并且通常没有留下任何有利的证据。
那么你一定想知道,渣男骗财偏色有哪些套路,万一不幸被套路怎么办?如何防范才能够避免被骗呢?
首先,我通过杀猪盘的一个案例,教你识别渣男骗财骗色的套路。
这个案子发生在今年3月,陕西省渭南市。受害人郭某至临渭分局报案,称自己被一名谷姓男子骗取钱财10万余元,且该男子现已将其电话、微信拉黑,失去联系。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2016年开始,谷某多次通过微信“附近的人”、“陌陌”等交友平台,结识多名单身女性,并分别与她们发展为恋人关系。在与各受害人交往期间,犯罪嫌疑人谷某经常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父母生病去世、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等各种谎言,先后骗取4名受害者钱财约140余万元。在骗取钱财之后,谷某便采取更改手机号码、拉黑微信等方式消失,不再与受害人联系。
这个案件并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频发性,这些诈骗者把受害者叫做"猪",把恋爱叫做"养猪",把聊天工具视作"猪食槽",同时,他们还有一套培养感情的剧本,称之为"猪饲料",这种披着爱情外衣、用甜言蜜语欺诈的过程叫做"杀猪",而这套渣男骗术叫做"杀猪盘"。
一旦发现被套路骗的朋友,应当怎么做呢?
1、应当马上报警,在派出所做好笔录备查;
2、到银行将共享账户或可撤回投资性财产冻结、取消授权;
3、可以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
4、积极寻求司法机关帮助、寻找律师针对案情提供专业建议。
律师提醒:这类案件,通常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被纳入刑事案件管辖,受害一方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程序追索财产。
有朋友听到这里肯定在想,我才没有那么傻,我从来不玩什么网络交友,也不去婚恋网,我不会遇上这种渣男的。
然而渣男骗财的套路,远远不止 网络骗钱“杀猪盘”这么简单,这里的财:包括网络消费,直播打赏,投资理财,信用卡还款,生活开销,大额购物,彩礼嫁妆,甚至买房买车都有可能是渣男的套路。
专业的杀猪盘诈骗案,有公安机关出面还有追回的可能,但是我想告诉恋爱中的你,我接待过数以千计的咨询者,有些被骗的钱是无法追回的。
那么如果被骗,哪些钱是可以追回,哪些钱是无法追回的呢?下面通过一个咨询者案例来了解下:
A某女在美国某金融类大学读研究生时认识了B某男,“独在异乡为异客,一男一女,很快就从互相慰藉思乡之情发展成情侣关系,并且同居了。B某男经常还没到月中就挥霍掉所有生活费,一直都是A某女在支付两个人的生活开销,慢慢的也就在这段恋爱关系中,形成了一个既定的相处模式,A某女需要支付2人的生活开销,还要负责B某男不知道哪里冒出来的信用卡还账,B某男只偶尔说一两句甜言蜜语哄哄A某女的开心,就只剩下心安理得的享受照顾。直到两人回国后也一直如此,但不再同居,因为B某男说国内婚前同居会有流言蜚语,A某女就信了这个说辞。她满心等着B某男的求婚,但只要触及这个问题,B某男就会顾左右而言他。
直到有一天,A某女心血来潮想突然出现在B某男面前,想给他一个惊喜,恰好碰到了B某男,她看见这个男人一手抱着一个一岁多的小孩,一手搂着一个女人,温柔的逗着孩子叫爸爸。
故事说到这里,你已经明白结局了吧,B某男早有家庭,与其同居,只能算婚外恋,并不被法律保护。A某女,海外留学,学金融的,聪明吧?有经济头脑吧?却也落得人财两空,伤心又伤财的尴尬境地。
律师提醒:恋爱也要保持头脑清醒,避免被套路财产,身心俱伤。
那她这么多年花的钱呢,能要回来吗?
首先,需要对A某女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做分类,这个案例中我分为2类情况来讲解:
1、二人恋爱期间的生活开销能否要回?
大家需要先清楚一个概念,这里指的生活开销指什么?通常指一起逛街吃饭看电影的消费,或者一起旅游的花费等消费型支出。
这类已经用于恋爱期间共同开销的费用,法律规定均不支持返还。
为什么不支持返还呢?恋爱期间的消费并非出于结婚目的,这些消费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这类消费是双方一起参与的,该费用在买单时,给付金钱的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所以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2、A某女帮B某男还的信用卡卡账能否要回?
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要注意两点
(1) 是赠与还是借贷
如果,在A某女还信用卡时,明确表示了是对B某男的赠与,那么根据赠与合同的性质,只要付诸就是完成了赠与行为,则该信用卡卡账的还款不能再要求返还。
如果,A某女只是应B某男的要求帮其垫付还卡,双方将形成民间借贷关系,A某女可以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
(2) 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或借贷关系
需要关注证据问题,才能综合判断这一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关系。
所以,A某女在做帮还信用卡这个行为时,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也就是在发生给付行为时,双方的聊天记录、银行往来的备注以及还款流水等,是决定能否追回的关键。
总结一下,恋爱中的共同生活开销法律是不支持返还的,但是给付的钱能否追回,要看是赠与还是借贷,并且要保留好证据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渣男骗财招数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在恋爱中,如何避免这些雷区呢,大家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确立恋爱关系时,做一份“恋爱背调”很有必要
比如:他说家里有个矿,你可以登录工商信息查询网查询股东身份,去分辨他讲的话是真是假;
比如:他说他在家里用钻石当弹珠玩,那么他家里大概率是有珠宝店的,或者是有生产加工厂的等等,这些信息也是可以通过国家征信网查询的,真假一看就知。
律师提醒:恋爱背调,不仅包括上述两种,还可以对个人征信展开调查,通过芝麻信用、银行征信查询,了解对方的负债情况、资信情况,还可以通过法院案例网查询有无在执行案件……方法有很多,具体应该怎么适用,还需要结合客观情况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其次,恋爱阶段,不要轻易决定共同向第三方借贷,也不要轻易借贷给对方,借钱也要在借条和欠条上签名。
恋爱期间与婚姻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会逐一给大家讲解。
渣男正是利用了女性恋爱中对给付的无防范性,造成女性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譬如爱慕直播间男神,数万元打赏主播,恋爱不成无法追回;恋爱期间共同贷款买车,女生人车两空,还要继续还车贷。应对现实生活中这些防不胜防的渣男套路,律师提醒:
(1)在恋爱中,或者婚前同居时,一定要捂紧钱袋子,不要轻易给付。共同借贷,大额共同消费,最好咨询律师。
(2)借钱的行为,为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发生时要写下借条和收条。
(3)如果能够用银行转账的,不用现金交付的方式,并且,在转账备注中应该注明借款用途。
这个知识点其实不难,难的是,我们中国人普遍认为写借条的行为是伤害感情的。就像之前提到的金融海归女A,她帮渣男还信用卡时,处在感情甜蜜期,并未想到追回时取证的困难。而她的钱能否追回,关键是看她当时给付时是否有借条,收据,或者转账中是否注明款项用途,或者聊天记录中有没有明确说明钱款用途。
第三,恋爱中,共同投资理财更要慎重
现代女性的财产多样化,个个都是理财小能手,那么想知道你的恋爱财产安全指数吗?拿出纸笔来和我做一个小测试吧——如果你回答是的,请在笔记本上打勾,那我开始问问题咯:
1、某男说XX投资非常赚钱,因为他很爱你,所以才介绍你一起赚钱,请问某男是不是真的在替你赚钱?
2、某男说他在期货市场经验老道,包你赚钱,请问某男是不是真的拥有期货经验在帮你规划理财?
3、某男说他最近生意失败,遇到了人生低谷,你的钱包恰好能够拯救他,他是不是真的在向你借钱?
4、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你是不是觉得自然成为共同财产?
如果你的笔记本上有三个或以上勾勾,朋友们,那说明你的恋爱关系里,很可能存在财产雷区哦。
不管你勾了几个勾勾,贾律师提醒,投资前找律师咨询就对了。
在这里给大家特别强调一个知识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
婚前同居,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同居时的财产和婚姻中有很大区别,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各自归各自是主流判断,但财产发生混同的,除了双方有明确协议的情况,原则上是均分;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不管是暂时的婚前同居还是协议长期不婚同居,都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对这一块的具体分析,大家可以关注“破解扶贫式婚姻”章节。
好了,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请拿出笔记本,记下贾律师给你划的重点哦:
l 1.确立恋爱关系时,做一份“恋爱背调”很有必要
l 2.恋爱阶段,不要轻易决定共同向第三方借贷,也不要轻易借贷给对方,借钱也要在借条和欠条上签名。
l 3.恋爱中,共同投资理财更要慎重。
问题:你身边有没有被渣男骗钱骗色奇葩案例?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