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讲 谈恋爱也得谈谈钱 ——马爸爸时代的情侣帐
第4讲 谈恋爱也得谈谈钱 ——同居?生活成本计算器大家好,我是兰迪律师贾欣彦! 下面我们进入第4讲:谈恋爱也得谈谈钱——“同居?生活成本计算器。 婚前试爱大家是不是都有听说过?很多年轻人选择同居不结婚,一方面觉得潇洒,另一方面认为不会在结婚产生财产纠葛。但现实是,同居生活仍会存在很多财产隐患。这一讲,我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同居期间,可能涉及到的财产问题。 首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张某与郝某因婚前试爱而同居,在长期生活期间,先后购置在张某名下五套位于北京的房产,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并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后因二人感情不和闹分手,对这五套房产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二人五套房产享有各50%的份额,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后张某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16)最高法民申95号。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居关系下分割财产依照共有人分割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形。 同居生病必然牵涉到柴米油盐各种生活成本,甚至还有房产、车子等大额财产。但同居并不是结婚,两个人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呢?把握其中的风险,就先要弄清楚,在同居生活中,法律对财产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同居期间,可以将财产分类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关于个人财产,通俗点讲,在同居开始这个时间节点之前所形成的,一方专有的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包括银行卡余额、房产证记名、车辆所有权证记名、股票账户、理财账户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因遗嘱、遗赠获得的、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那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那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简单的说,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个人约定) 同居关系,没有稳定的婚姻基础,不能想当然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也不能像恋爱关系般做简单分割。在同居生活中,双方的财产会因为长期生活发生混同,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1054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还记得今天课程的第一个案例吗?张某和郝某的同居时购置的房产,最终被判为两人平分。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以《物权法》对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在对动产或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由于郝某和张某均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故判决二人各自享有50%的份额。 要理解法院的判决,先要知道关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什么意思呢?同居期间的财产,是不受民法典婚姻篇章节法律规定的保护的,在纠纷产生时往往参考《物权法》进行裁决,这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财产的所有。因此,贾律师在这里给大家提出关于同居期间财产保护的六大建议: 1、大额财产要做好产权登记,无论房子还是车子,都要写清楚产权人的名字。如果存在贷款的,还要对贷款以及共同还贷的支付比例加以约定; 2、大额支出,要保留出资证据。例如,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出资情况的银行转账记录;如大家电、大额消费型支出,应妥善保管发票、支付凭证,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给付情况予以分割。 3、财产协议非常必要。同居期间,应当签订涉及财产约定的相关协议,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一方面,当决定结婚时,可以作为婚前财产协议的一部分。 4、生活消费均不可主张返还,但可做AA型消费预设。水电煤、吃穿住行等等生活支出,属于恋爱中的日常支出,均不可主张返还,可以用约定的方式做AA消费型预设,意思还是要提前协议。 5、同居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首先,租金也属于同居期间消费型的支出,一般适用不可返还规则; 其次,租房贷款属于消费型贷款,同居期间,该贷款如果确实用于租房或双方共同生活的,为双方共同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还款;但在同居关系破裂时,该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应以破裂时间为节点,对债务进行分割,由实际占有出租房屋的一方承担全部还款义务。 6、礼物、赠予要证明是结婚为目的。 一方赠与的珠宝、首饰,如果没有明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则该赠与物在到达对方手中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赠与,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不仅珠宝、首饰如此,就连房产都可能因无偿赠与而丧失物权。因此,在该类关系处理中,应明示作出的行为是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只有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情况,在条件尚未达成时,才可以主张撤销。比如,最受热议的彩礼是否能返还问题中,彩礼就是一个典型的附条件型赠与,当结婚条件不成就时,给付一方就有了要求返还的理由。由于时间关系,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将在彩礼和嫁妆章节具体讲解。 在情感当中,无论性别,情感双方都应当自愿为维护关系的稳定和幸福付出时间、精力或财力。这些都是属于两人的自愿付出,分手了想通过起诉要回恋爱中的正常的经济付出,是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但是,如果恋爱中涉及到大额财产的付出,你还是可以通过以上我们提到的建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请拿出笔记本,记下贾律师给你划的重点哦: l 一、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l 二、同居期间,各自出资且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l 三、AA制的约定应当是书面约定 l 四、附条件赠与,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问题:你是否遇到恋爱同居生活当中生活成本计算不清楚的情况呢?你的动产和不动产是否与你的另一半约定清楚了呢?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法条链接: 1、民法典1063条(《婚姻法》18条):(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1062条(《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民法典1054条(《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5、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7、《民法典》第309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8、《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3讲:渣男骗财骗色?三招教你应对第3讲:渣男骗财骗色?三招教你应对 大家好,我是你的闺蜜律师贾欣彦! 这一讲,主要跟大家聊聊以爱之名行骗财之实的诈骗行为。 我们时不时能从新闻中看到很多”类似“的报道:某渣男同时与多名女子交往,上海一财务被骗1000W,倾家荡产;某渣男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伪装成“富二代”,以此博得女性好感,再以结婚为由继续骗财骗色,同时被骗的女性竟达到43名等等。 这些案例中,女性伤财又伤心,人财两空,不仅恋爱小白“傻姑娘“会中招,很多熟女高知也被渣男套路。 为何渣男骗财骗色会屡屡得手?正是利用了恋爱中的女性为了爱情全身心投入的特点,她们没有丝毫设防,并且通常没有留下任何有利的证据。 那么你一定想知道,渣男骗财偏色有哪些套路,万一不幸被套路怎么办?如何防范才能够避免被骗呢? 首先,我通过杀猪盘的一个案例,教你识别渣男骗财骗色的套路。 这个案子发生在今年3月,陕西省渭南市。受害人郭某至临渭分局报案,称自己被一名谷姓男子骗取钱财10万余元,且该男子现已将其电话、微信拉黑,失去联系。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2016年开始,谷某多次通过微信“附近的人”、“陌陌”等交友平台,结识多名单身女性,并分别与她们发展为恋人关系。在与各受害人交往期间,犯罪嫌疑人谷某经常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父母生病去世、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等各种谎言,先后骗取4名受害者钱财约140余万元。在骗取钱财之后,谷某便采取更改手机号码、拉黑微信等方式消失,不再与受害人联系。 这个案件并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频发性,这些诈骗者把受害者叫做"猪",把恋爱叫做"养猪",把聊天工具视作"猪食槽",同时,他们还有一套培养感情的剧本,称之为"猪饲料",这种披着爱情外衣、用甜言蜜语欺诈的过程叫做"杀猪",而这套渣男骗术叫做"杀猪盘"。 一旦发现被套路骗的朋友,应当怎么做呢? 1、应当马上报警,在派出所做好笔录备查; 2、到银行将共享账户或可撤回投资性财产冻结、取消授权; 3、可以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 4、积极寻求司法机关帮助、寻找律师针对案情提供专业建议。 律师提醒:这类案件,通常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被纳入刑事案件管辖,受害一方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程序追索财产。 有朋友听到这里肯定在想,我才没有那么傻,我从来不玩什么网络交友,也不去婚恋网,我不会遇上这种渣男的。 然而渣男骗财的套路,远远不止 网络骗钱“杀猪盘”这么简单,这里的财:包括网络消费,直播打赏,投资理财,信用卡还款,生活开销,大额购物,彩礼嫁妆,甚至买房买车都有可能是渣男的套路。 专业的杀猪盘诈骗案,有公安机关出面还有追回的可能,但是我想告诉恋爱中的你,我接待过数以千计的咨询者,有些被骗的钱是无法追回的。 那么如果被骗,哪些钱是可以追回,哪些钱是无法追回的呢?下面通过一个咨询者案例来了解下: A某女在美国某金融类大学读研究生时认识了B某男,“独在异乡为异客,一男一女,很快就从互相慰藉思乡之情发展成情侣关系,并且同居了。B某男经常还没到月中就挥霍掉所有生活费,一直都是A某女在支付两个人的生活开销,慢慢的也就在这段恋爱关系中,形成了一个既定的相处模式,A某女需要支付2人的生活开销,还要负责B某男不知道哪里冒出来的信用卡还账,B某男只偶尔说一两句甜言蜜语哄哄A某女的开心,就只剩下心安理得的享受照顾。直到两人回国后也一直如此,但不再同居,因为B某男说国内婚前同居会有流言蜚语,A某女就信了这个说辞。她满心等着B某男的求婚,但只要触及这个问题,B某男就会顾左右而言他。 直到有一天,A某女心血来潮想突然出现在B某男面前,想给他一个惊喜,恰好碰到了B某男,她看见这个男人一手抱着一个一岁多的小孩,一手搂着一个女人,温柔的逗着孩子叫爸爸。 故事说到这里,你已经明白结局了吧,B某男早有家庭,与其同居,只能算婚外恋,并不被法律保护。A某女,海外留学,学金融的,聪明吧?有经济头脑吧?却也落得人财两空,伤心又伤财的尴尬境地。 律师提醒:恋爱也要保持头脑清醒,避免被套路财产,身心俱伤。 那她这么多年花的钱呢,能要回来吗? 首先,需要对A某女在恋爱期间花的钱做分类,这个案例中我分为2类情况来讲解: 1、二人恋爱期间的生活开销能否要回? 大家需要先清楚一个概念,这里指的生活开销指什么?通常指一起逛街吃饭看电影的消费,或者一起旅游的花费等消费型支出。 这类已经用于恋爱期间共同开销的费用,法律规定均不支持返还。 为什么不支持返还呢?恋爱期间的消费并非出于结婚目的,这些消费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这类消费是双方一起参与的,该费用在买单时,给付金钱的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所以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2、A某女帮B某男还的信用卡卡账能否要回? 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要注意两点 (1) 是赠与还是借贷 如果,在A某女还信用卡时,明确表示了是对B某男的赠与,那么根据赠与合同的性质,只要付诸就是完成了赠与行为,则该信用卡卡账的还款不能再要求返还。 如果,A某女只是应B某男的要求帮其垫付还卡,双方将形成民间借贷关系,A某女可以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 (2) 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或借贷关系 需要关注证据问题,才能综合判断这一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关系。 所以,A某女在做帮还信用卡这个行为时,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也就是在发生给付行为时,双方的聊天记录、银行往来的备注以及还款流水等,是决定能否追回的关键。 总结一下,恋爱中的共同生活开销法律是不支持返还的,但是给付的钱能否追回,要看是赠与还是借贷,并且要保留好证据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渣男骗财招数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在恋爱中,如何避免这些雷区呢,大家尤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确立恋爱关系时,做一份“恋爱背调”很有必要 比如:他说家里有个矿,你可以登录工商信息查询网查询股东身份,去分辨他讲的话是真是假; 比如:他说他在家里用钻石当弹珠玩,那么他家里大概率是有珠宝店的,或者是有生产加工厂的等等,这些信息也是可以通过国家征信网查询的,真假一看就知。 律师提醒:恋爱背调,不仅包括上述两种,还可以对个人征信展开调查,通过芝麻信用、银行征信查询,了解对方的负债情况、资信情况,还可以通过法院案例网查询有无在执行案件……方法有很多,具体应该怎么适用,还需要结合客观情况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其次,恋爱阶段,不要轻易决定共同向第三方借贷,也不要轻易借贷给对方,借钱也要在借条和欠条上签名。 恋爱期间与婚姻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会逐一给大家讲解。 渣男正是利用了女性恋爱中对给付的无防范性,造成女性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譬如爱慕直播间男神,数万元打赏主播,恋爱不成无法追回;恋爱期间共同贷款买车,女生人车两空,还要继续还车贷。应对现实生活中这些防不胜防的渣男套路,律师提醒: (1)在恋爱中,或者婚前同居时,一定要捂紧钱袋子,不要轻易给付。共同借贷,大额共同消费,最好咨询律师。 (2)借钱的行为,为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发生时要写下借条和收条。 (3)如果能够用银行转账的,不用现金交付的方式,并且,在转账备注中应该注明借款用途。 这个知识点其实不难,难的是,我们中国人普遍认为写借条的行为是伤害感情的。就像之前提到的金融海归女A,她帮渣男还信用卡时,处在感情甜蜜期,并未想到追回时取证的困难。而她的钱能否追回,关键是看她当时给付时是否有借条,收据,或者转账中是否注明款项用途,或者聊天记录中有没有明确说明钱款用途。 第三,恋爱中,共同投资理财更要慎重 现代女性的财产多样化,个个都是理财小能手,那么想知道你的恋爱财产安全指数吗?拿出纸笔来和我做一个小测试吧——如果你回答是的,请在笔记本上打勾,那我开始问问题咯: 1、某男说XX投资非常赚钱,因为他很爱你,所以才介绍你一起赚钱,请问某男是不是真的在替你赚钱? 2、某男说他在期货市场经验老道,包你赚钱,请问某男是不是真的拥有期货经验在帮你规划理财? 3、某男说他最近生意失败,遇到了人生低谷,你的钱包恰好能够拯救他,他是不是真的在向你借钱? 4、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你是不是觉得自然成为共同财产? 如果你的笔记本上有三个或以上勾勾,朋友们,那说明你的恋爱关系里,很可能存在财产雷区哦。 不管你勾了几个勾勾,贾律师提醒,投资前找律师咨询就对了。 在这里给大家特别强调一个知识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 婚前同居,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同居时的财产和婚姻中有很大区别,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各自归各自是主流判断,但财产发生混同的,除了双方有明确协议的情况,原则上是均分;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不管是暂时的婚前同居还是协议长期不婚同居,都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对这一块的具体分析,大家可以关注“破解扶贫式婚姻”章节。 好了,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请拿出笔记本,记下贾律师给你划的重点哦: l 1.确立恋爱关系时,做一份“恋爱背调”很有必要 l 2.恋爱阶段,不要轻易决定共同向第三方借贷,也不要轻易借贷给对方,借钱也要在借条和欠条上签名。 l 3.恋爱中,共同投资理财更要慎重。 问题:你身边有没有被渣男骗钱骗色奇葩案例?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第2讲:婚姻自主权,所知有几何?民法典亮点之家事篇 ——婚姻自主权,所知有几何? 大家好,我是本期橙律师——贾欣彦。下面我们进入第二讲——婚姻自主权,所知有几何? 第一案例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做出了新的规定。 在第一讲中我们所讲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对应的是协议离婚方式,这一讲“婚姻自主权”,对应的就是诉讼离婚的方式。 当然婚姻自主并不局限于离婚自主,还包括结婚自主。 婚姻自主是什么?以下用三个问题帮您来理解 第一案例:真·2020年,买卖婚姻居然还存在? 今年6月,媒体曝出在广东高州,一名17岁的女孩依依在“婚礼”前一天向妇联“举报”,称父母将她“许配”给了邻村男子。这场“包办婚姻”,在相关部门介入下,以“解除婚约”,依依家退还5万元彩礼结束。有网友表示,这都 2020年了,还有这等糟粕风气。 所谓的“包办婚姻”,就是典型的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然而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门户之见”的婚姻,而女性往往成为其中的受害者,例如偏远地区的“换妻”婚姻,隐瞒家族疾病史的婚姻等等。 第二案例:患有重大疾病却不告知,我和他的婚姻还算有效吗? “我愿意让他成为我的丈夫,无论富裕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我们分开。” 这句深情的结婚誓词,倘若真的遇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并且婚前还向你隐瞒患病的事实,你还会遵守誓言吗?或者一举撕破结婚证书呢? 据澎湃新闻报道,28岁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恋爱时,何穗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何穗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何穗变得紧张起来。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丈夫坚持吃药的情况下,备孕是否会受到影响?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情形,从现有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中去掉。意思是说,不管所患的疾病,在婚后是否可以治愈,只要征求了对方同意,那么想结就结,不会受限了。这相当于赋予了患有疾病的人群,婚姻自主权。朋友们可以理解这条规定是法律的浪漫,那有朋友就疑问了,如果一个人患有艾滋病,他或她能不能结婚呢? 《民法典》还规定,如果一方患有婚后仍然不能治愈的疾病,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情形。这也保障了对被隐瞒一方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1053条增加了患有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可撤销权,也就是说,婚后是基于夫妻感情互相关爱,共同生活还是基于自身考虑,不再共同生活,都是当事人的自主权利。这样的规定,更富于人性化。 在此基础上,新法典还设置了一个“一年”期限,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更充分地保障了相关人员的起诉权利。 我认为,这是民法典婚姻篇中最为亮点的地方,是对人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第三案例:分居一年能离婚,法院却不判? 上面谈到关于婚姻的可撤销、无效情形都是针对于结婚方面的自主权问题的探讨,有朋友就问了,离婚自主权又有了什么样的新变化? 此次民法典增加的诉讼离婚规定在1097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在现行婚姻法中是没有的。 我以往的案例中,经常有当事人会问:律师,我们分居都满两年了,是不是自动离婚了? 那我就问他,分居两年的证据你有吗? 显然,没有。 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我早搬出来了,怎么就不算分居了? 实际案例中,分居确实是离婚案件中最难证明的。一方说分居了,一方说没分居,到底谁说的真谁说的假?测谎仪上一个吗?当然不可能,法官也无法判断,你们上个星期分居了,结果周末一个心血来潮是不是又一起回家了。 在法律人看来,分居属于消极事实,证据的获取非常困难,除非遇到庭审中对方自认的情况,否则,基本法规是难以认定的。 所以,以律师的角度,我并不建议大家采用民法典本条规定的分居一年条件来离婚。 不可否认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的离婚思路,但时间成本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该条的一个风险点,个人建议不要轻易采用。 综上,值得肯定的是,《民法典》中关于婚前疾病的条例修改,更加充分保障了婚姻双方的权益,但从分居一年的实操性我们又可以看到从法例确定与实际落地之间,是会存在一定落差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以及我们的课程中,更多地去留意和辨别法律知识点,以供自己在生活运用时有更多的参考信息,帮助自己做出更优选择。 今天这一讲我们就到这里,重要知识点你都记住了吗?大家拿出笔记本,又到了贾律师为你划重点的时间: l 你的婚姻,你做主,婚姻自主权你值得拥有; l 他隐瞒了患病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起诉,根据疾病是否可治愈情形,法院会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l 分居一年,即可离婚?证据难集,不建议冒险。 思考:隐瞒病史的婚姻中产生的共有财产,撤销婚姻关系后怎么分割?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稿中这一部分暂未使用,索赔、举证方式可以另做知识点用) 另外,民法典1054条的规定赋予了无过错方的索赔权,给无过错方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提供了一条更容易实现的路径指引。 根据现在的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的索赔权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司法实践中裁判的难点在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比如被胁迫结婚一方,通常并不只是遭受财产损害,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损害,举证上非常困难,很难证明具体的损害金额。 这一方面需要朋友们做生活的有心人,注意证据的收集,另一方面,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确定。
第1讲:“离婚冷静期”来了,你还结不结婚?民法典亮点之家事篇 ——“离婚冷静期”来了,你还结不结婚? 大家好,我是本期的橙律师,来自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贾欣彦律师! 最懂女性橙律师,婚恋家事我帮您,下面我们进入第一讲——“离婚冷静期”来了,你还结不结婚? 有朋友听到这里估计要滑走,贾律师你操太多心了吧?咱新时代女性,结婚都不一定,哪来什么离婚?更别提冷静期了。那么,稍安勿躁,你且花个15分钟,听一听这个是否与你息息相关。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我为什么要知道它”“我能不能跳过冷静期呢,我可以怎么做“? 别着急,在回答大家的问题前,我先来分享一个“一只母鸡引发的离婚案“给大家热热身。 话说,曾经有一对80后再婚夫妻,因为妻子前夫让其带一只母鸡回家给孩子增加营养,结果让现任丈夫“醋劲”大发,直接将这只母鸡从窗户扔出去了,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随后现任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此事发生在2017年,接到诉状的法官经过调查,认为二人系冲动离婚,于是发出了一纸离婚冷静通知书,要求冷静3个月。你们看,在这个故事里,前任现任的关系处理不妥当,大概是现代年轻人你我都甩不掉的牛皮糖问题。 其实,就像本案所提到的,离婚冷静期的提法或试点早就在各地有过积极尝试。比如,2017年3月8日,安岳县法院发出四川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一对夫妻冷静三个月。2017年7月4日,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 地方上的这些尝试都源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这项改革的目标包括“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据2018年网易新闻报道,广东高院在2018年7月16日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创造性地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当然,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这个提法都广受关注甚至质疑。 那么,最新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和之前离婚冷静的出发点是否一致? 我们来看一下,“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第四章节,我们先来看一下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有别于我刚刚列出的公报案例中所载内容。 众所周知,离婚的方法从基础路径上区分有2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在于协议离婚方式。也就是说,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方式的: 大家看明白了吗,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大大增加,最快拿到离婚证的时间是31天,最慢是60天。对此,网友戏称,不要剥夺9块钱成本的自由。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实践中,闪婚的盛行,确实导致了闪离率的居高,确实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民法典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也许在应对闪离问题上的确能起到作用。 但是,请大家不要误读,当双方有激烈的冲突、或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时,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同时,想要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的朋友,完全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特别是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规定,家暴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离婚方式的选择,对于迫切需要解除婚姻的人群来说,诉讼离婚的选择将会加大,未来势必带来离婚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这些实践中,各级法院的家事庭在以往的诉讼指引中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用家事调解室、引入律所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分流案件。当然,对于新法律实施后,司法机关在判案过程中的应对还会有一系列司法解释或其他规章来进一步细化,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请拿出笔记本,记下贾律师给你划的重点哦: l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已经到来,不管你care不care,反对亦或赞成,它都在那里,所以,女性朋友们,不用因此而畏惧结婚,但你要对 结婚这件事足够的审慎; l 碰到家暴等恶性事件,当机立断离就对了,不存在冷静期 l 离婚冷静期对于闪婚闪离一族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想清楚了确定要离婚,可直接走诉讼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发刊词大家好,我是你的律师闺蜜——贾欣彦,来自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从业10余年来,我专注代理婚姻家事类案件,为恋爱中的朋友答疑解惑,为婚姻围城里的朋友寻找出口。 每一个来到我办公室希望寻求帮助的女性,她们的背后都有一段心酸又让人心疼的故事。他们中有阿里公司高管,有上市公司大中华地区总裁,亦或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未婚妈妈。 她说,早知如此,当初一定不在房产上加名;她说,早知如此,当初一定要做婚前协议;第三个、第四个她说,早知如此,我一定……可是,世上哪来的早知道和后悔药? 我想告诉你,我在你身边,我希望在你点开音频后,能够不虚此行。 我不仅是一名婚恋律师,一名心理疏导师,同时还是律所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师。 作为律师,我帮助很多咨询者妥善处理她们的财产法律问题,协助她们规避财产法律风险。作为巾帼律师志愿团成员,我与很多求助女性一起,梳理她们的情感症结与财产诉求,我更能理解女性微妙的情感变化,也见证了许多女性的蜕变和自信。 在很多人心里,律师和医生一样,是敬而远之的两种职业对象,最好这辈子都不要有交集。新闻里出现的骗婚、出轨、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跟我都没啥关系,太远了。 可每一次接待新的咨询者时,我都希望我能有一本基础宝典,发给每一位带有疑问的女性来访者。甚至,我希望自己会魔法,可以在事情最初发生转折的那一刻扳回跑道…… 也许你说看不穿,只因时代变化快!我们父母那一辈,结婚只看“老三件”,管好工资卡就是把握财政权,一结婚就是一辈子。可是80后、90后00后的爱情和婚姻呢?早就暗潮汹涌,发生巨变啦! 婚前试爱同居普遍化、家庭财产多样化,离婚率还居高不下!谈恋爱、结婚不婚,都与每一位女性息息相关,而这其中,财产与法律是重中之重。但大胆谈钱、理性处理财产的人,又能有多少呢? 我们的初心,就是打造这样一部音频宝典,用声音传达给你婚恋中的法律财产知识,简洁明了地帮助你了解与婚恋财产相关的法律信息,与你一起守护财产。 那么,这门课程究竟讲什么呢? 当代女性,我们在不断为自己和家庭创造财富的同时,还要懂得规避风险,及时止损。 不同阶段的女性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因此我们将这门课分成了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要不要结婚。结婚是长久不息的社会热门议题,无论你是不婚、已婚、离异或者恋爱中,都有必要了解最新民法典关于婚姻以及财产的权威解释。 第二部分,谈恋爱也要谈谈钱。你知道支付宝里的亲密付,跟你的恋爱财产有哪些关系吗?是增进了你们的亲密度,还是为财产债务埋下风险?恋爱中的你又是不是擦亮了双眼,捋一捋情侣帐,让这场恋爱能再甜一些,再久一点。 第三部分,破解“扶贫式婚姻”。很多人以为女生要找个实力强一点的男生结婚,是男方为女方家庭“扶贫”。可现在门当户对、女性实力超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彩礼、嫁妆、存款、房子、车子、个人财产债务,每一样算起来,谁扶谁你真的确定吗?我们会逐一梳理,让你在婚姻中更加自信,更有安全感。 第四部分,中国式买房。父母出资、两个大家庭全力支持小家庭的新建立,大概是最有中国特色的买房模式了。然而在买房这件事情上,我会告诉你,法律规则和大众认知存在相悖的地方,跌破眼镜的可远远不止二三点。 第五部分,给女性创业理财的建议。互联网经济成就了大量的女性创业者。正在创业中的你,副业变现的你,以及投资理财的你一定不能错过这一章。 女性的魅力来自于她们对人生的掌控,我们要成为自己的护航者,就要努力修炼三商在线的技能,何为三商?情商、法商,“财商”!所谓财商,就是能够未雨绸缪,帮自己以及另一半的财产装上防火墙,架起护城河。 这是让女性更自信,更有魅力的一门课程,让女性从法律视角,掌握婚恋主动权。不仅能够让你深刻认知和规避财产法律风险,更能帮助你以全新的思维角度应对婚恋财产关系。 女性本美,成于情商,而盛于财商,期待你的加入和蜕变。 最懂女性橙律师,婚恋家事我帮您,下面我们进入第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