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兰迪律师贾欣彦!
下面我们进入第4讲:谈恋爱也得谈谈钱——“同居?生活成本计算器。
婚前试爱大家是不是都有听说过?很多年轻人选择同居不结婚,一方面觉得潇洒,另一方面认为不会在结婚产生财产纠葛。但现实是,同居生活仍会存在很多财产隐患。这一讲,我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同居期间,可能涉及到的财产问题。
首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张某与郝某因婚前试爱而同居,在长期生活期间,先后购置在张某名下五套位于北京的房产,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并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后因二人感情不和闹分手,对这五套房产的归属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二人五套房产享有各50%的份额,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后张某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16)最高法民申95号。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居关系下分割财产依照共有人分割共同财产处理的情形。
同居生病必然牵涉到柴米油盐各种生活成本,甚至还有房产、车子等大额财产。但同居并不是结婚,两个人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呢?把握其中的风险,就先要弄清楚,在同居生活中,法律对财产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同居期间,可以将财产分类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关于个人财产,通俗点讲,在同居开始这个时间节点之前所形成的,一方专有的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包括银行卡余额、房产证记名、车辆所有权证记名、股票账户、理财账户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因遗嘱、遗赠获得的、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那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那么,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简单的说,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个人约定)
同居关系,没有稳定的婚姻基础,不能想当然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也不能像恋爱关系般做简单分割。在同居生活中,双方的财产会因为长期生活发生混同,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1054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还记得今天课程的第一个案例吗?张某和郝某的同居时购置的房产,最终被判为两人平分。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以《物权法》对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在对动产或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由于郝某和张某均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故判决二人各自享有50%的份额。
要理解法院的判决,先要知道关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什么意思呢?同居期间的财产,是不受民法典婚姻篇章节法律规定的保护的,在纠纷产生时往往参考《物权法》进行裁决,这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财产的所有。因此,贾律师在这里给大家提出关于同居期间财产保护的六大建议:
1、大额财产要做好产权登记,无论房子还是车子,都要写清楚产权人的名字。如果存在贷款的,还要对贷款以及共同还贷的支付比例加以约定;
2、大额支出,要保留出资证据。例如,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出资情况的银行转账记录;如大家电、大额消费型支出,应妥善保管发票、支付凭证,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给付情况予以分割。
3、财产协议非常必要。同居期间,应当签订涉及财产约定的相关协议,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一方面,当决定结婚时,可以作为婚前财产协议的一部分。
4、生活消费均不可主张返还,但可做AA型消费预设。水电煤、吃穿住行等等生活支出,属于恋爱中的日常支出,均不可主张返还,可以用约定的方式做AA消费型预设,意思还是要提前协议。
5、同居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首先,租金也属于同居期间消费型的支出,一般适用不可返还规则;
其次,租房贷款属于消费型贷款,同居期间,该贷款如果确实用于租房或双方共同生活的,为双方共同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还款;但在同居关系破裂时,该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应以破裂时间为节点,对债务进行分割,由实际占有出租房屋的一方承担全部还款义务。
6、礼物、赠予要证明是结婚为目的。
一方赠与的珠宝、首饰,如果没有明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则该赠与物在到达对方手中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赠与,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不仅珠宝、首饰如此,就连房产都可能因无偿赠与而丧失物权。因此,在该类关系处理中,应明示作出的行为是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只有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情况,在条件尚未达成时,才可以主张撤销。比如,最受热议的彩礼是否能返还问题中,彩礼就是一个典型的附条件型赠与,当结婚条件不成就时,给付一方就有了要求返还的理由。由于时间关系,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将在彩礼和嫁妆章节具体讲解。
在情感当中,无论性别,情感双方都应当自愿为维护关系的稳定和幸福付出时间、精力或财力。这些都是属于两人的自愿付出,分手了想通过起诉要回恋爱中的正常的经济付出,是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但是,如果恋爱中涉及到大额财产的付出,你还是可以通过以上我们提到的建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请拿出笔记本,记下贾律师给你划的重点哦:
l 一、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l 二、同居期间,各自出资且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l 三、AA制的约定应当是书面约定
l 四、附条件赠与,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问题:你是否遇到恋爱同居生活当中生活成本计算不清楚的情况呢?你的动产和不动产是否与你的另一半约定清楚了呢?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法条链接:
1、民法典1063条(《婚姻法》18条):(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1062条(《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民法典1054条(《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5、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7、《民法典》第309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8、《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