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语-
【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
毫无疑问是私募基金行业内的最大热点,但其实并非新话题,每一支基金设立时都应该考虑这个问题,而在市场下行与制度供给不足的双重压力下,这一问题现今无时无刻不在撩拨着投资者、管理者、创业者们敏感的神经。
本系列播客由邦信阳事务所从事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十余年的李骞律师主持,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邦信阳所专家顾问李宇教授,资深商事争议解决律师王羽中律师参与。
上一期主题围绕基金权益转让展开,但此种退出方式暗含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基金所投资项目仍有价值,二是基金管理人仍然履职,将择机实现这些投资项目的价值。本期我们将针对第二个前提的缺失,也就是在基金所投资项目仍有长期投资价值,但基金管理人失职、失能或者失联的情况下,谈一谈投资者有什么方法启动基金的“接管”,也就是更换管理人或者变更基金运作方式,来突破退出的困局。
-收听贴士-
02:40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程序要求是否可以特约排除?
03:45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表决能否排除关联方的表决权?
06:39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表决比例能否特约下调?
10:25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能否特约不经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
24:55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异议之诉中,适格被告是哪一方?合伙企业应诉应由谁代表?
30:18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外部管理模式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权责关系应如何认定?
42:50 投资者在何种情形下可采用除名或解除管理协议的方式剔除失职管理人?如何在剔除现有的失职管理人后,将基金交由新的主体管理?
-出品-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主播-
主持&与谈人:李骞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
与谈人:李宇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邦信阳所专家顾问
与谈人:王羽中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合伙人
-内容辅助-
于思焕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专职律师
韩欣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专职律师
王希奇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专职律师
-监制&后期-
黄海诺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运营部
赵偲妤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运营部
吕佳晨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运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