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妇女》民国的妾谁想当!法律如何“驯服”纳妾习俗白桃尝尝

《法庭上的妇女》民国的妾谁想当!法律如何“驯服”纳妾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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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法庭上的妇女》

00:02 在1920年有这样⼀个案件,⼀个寡妇试图卖掉她已故丈夫的妾。但大理院驳回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书的原版是美国学者陈美凤著,在翻译过程中有些术语上的差别

虽然书名是妇女,但主要讲的是法律上的妾。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各种民国剧,姨太太们好像都有自己的倾城之恋,轰轰烈烈,让人遐想万分,但大红灯笼高高挂中又有⼀系列的悲剧发生。

假设你穿越过去会怎么活呢,遇到问题如何处理?

民国时期已经开始提倡男女平等了,纳妾还是不是理所当然的事吗,纳妾是属于通奸还是重婚?

01:28 民国早期以新的性质来发展纳妾习俗,将妾纳入到“亲属”的定义中,妻妾并论。

(翻译人话就是,包含在“妻”的范畴之内,妻啊妾啊都是妻,这个妻,并不一定指的是⼀个⼈,可以是⼀个范围)

立法者维护男子和妾的性关系,尤其是妾的性纯洁,因为妾和妻子有相同的主要职责,传宗接代,血统纯正对他们很重要。

02:58 民国中期,南京国民党执政时期,第⼀次出台丈夫出轨会面临刑事后果——夫妻忠诚

但刑法中还是有很多对纳妾男子的开拓,不过确实有⼀些女子利用新的通奸法与丈夫离婚,并以刑事起诉威胁他们。

浙江省妇女协会还曾两次呼吁,要求国民党开除纳妾蓄婢的成员,并禁止此类男子加入国民党,以此杜绝这种现象,但都没有真正的执行。

民国时期的许多重要人物都有妾室,所处地区家庭多有妾室,改革社会成本高,所以缺乏终结纳妾的决心。

06:30 妾的扶养问题谁来承担?家长又指谁?

从民国初年开始,妾受扶养的权利是以家属的话语来表述的。大理院在1914年的⼀份判决中,“凡为人妾腾者,与其家长虽无法律上婚姻关系,然苟事实上可认为家属之一人者,其家长即应负养赡之义务”。

“家长”可以指妾的家长或任何控制家庭财产的人。如果妾的家长去世了,养赡妾的经济义务就转移到新的家长身上。

民国理想上一夫一妻,行动上妻妾成群。矛盾很多,当时在实际执行时地方审判也会混乱,时常询问最高法庭意见,要遵循哪条法规适合本案。

民国中期,南京国民党执政时,法律引⼊了将妾作为家属的新概念;对于妾来说,保护了她免受任意驱逐的威胁,她只要保持家属的身份,法律就维护她的受扶养权,如果妾住在别处,她们就不能再要求扶养了。

09:39 如果妾想要离开呢?前面我们讲了妾在关系内受扶养的法律,接下里我们讲讲脱离关系后妾还能不能受扶养?

妾通常是被贫穷的父母卖掉的,回娘家不现实,自己没办法独立生存的话,民国时期的立法者也考虑了这些问题,要求哪怕妾与家长脱离关系,家长也要持续经济扶养,只是执行程度不同

民国初期男女都违反契约才能解除关系,并且妾必须证明家长是有过错的一方才有赔偿;

20世纪30年代中期,妾不受限制可自由脱离关系,没有过错的话就可以享有赡养费。

从20世纪30年代末期,又产生了一些变化,保守派觉得现在需要被拯救的是男子,他们的钱财在过去的十年被脱离关系的妾分割了令人心痛的部分,现在要拿回属于他们的一切!

13:29 妾控告丈夫重婚?当时的婚姻和纳妾的区别是什么导致戏剧性的事件频发?

根据儒家经典“六礼”,完成后,才结合为婚姻,到了民国娶妻、纳妾的六礼区分不大,重要的是看男⼦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此人是妻是妾呢?

因为如果不界定清楚的话也会产生重婚罪的法律制裁。因为从古至今大家表面上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没有说家里有好几个妻子的吧,只能说有好几个妾室。

17:18 法律第一次承认妾是地位平等的妻子,将纳妾归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

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事一些最为贫穷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男子认为自己能娶一个妻子已经很幸运了,更不用说纳妾了。

在中共看来要想有效根除纳妾这⼀社会习俗,就必须认识到男子与其妾的关系是⼀个公众关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私人利益的问题。

我们前面提到有妇女团体向国民党呼吁取消纳妾,国民党选择忽视,而中共认真对待。

19:25 解放后在全国散发的婚姻法手册中,鼓励妾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想与妾继续生活?案件都如何处理

本书大概的内容基本讲完了在这额外补充的一点是,精神病患者,在解放后的婚姻法已经规定精神病患者禁止结婚。

这本书有很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能够感受到这些女性在非常艰难的处境下面她们还是有一定的主体性的。

24:22 一夫一妻制不是天然的道德律令,在不断争取平等权利的现代婚姻中,又有哪些隐藏陷阱?家庭地位和作用和之前比有区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