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先对小洛熙说一声,对不起。
这个世界还没来得及让你看到更多的美好,希望在另一个世界,没有冰冷的手术台,只有温暖的阳光。
今天,调查组发布了小洛熙事件的最终通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已签字确认。
在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里,一级甲等是最高等级,指的就是“造成患者死亡”。
那么,为什么要定“主要责任”?
是定轻了还是定重了?医院到底错在哪儿了?
这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在这场悲剧里,一个5个月大的生命小洛熙,在医院里走完了她短暂的一生。
通报里那些文字的背后,是一个家庭破碎的哭喊,也是医疗卫生行业一次极其深刻的教训。
到底有没有手术指征?
很多人关心的关键问题是,这台手术到底该不该做?
做完一系列检查,小洛熙的爸妈在左右权衡一番纠结后,决定在宁波妇儿医院做手术。
11月11日入住宁波妇儿医院。
11月14日,手术开始。
可谁也没想到,这次手术竟然成了永别。
鉴定专家组认为患儿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大小分别约3mm和7mm,右房右室稍增大,同时存在肺动脉高压,有择期手术指征。
然后小洛熙的妈妈今天下午3点52分在微博发了两页鉴定报告的截图。
其中有一段话是这么描述的。
患儿为34周“早产儿,出生体重1520g。2025年11月11日入院时,体重 5.5kg,身高 59cm,患儿生长发育尚可。
根据病历记载,患儿平素无活动后气促,口唇、四肢末梢无明显紫绀,无喂养困难,无反复上呼吸道感染史,无心衰、呼衰病史,说明患儿心脏结构异常问题暂时对其生长发育影响不大,可选择继续观察随访,定期复查评估。
很多网友看到这段话情绪激动,认为手术就是不该做,完全不该做。
我下面的话或许会得罪一些人,但我还是要说。
这段话不能等同于手术就完全不可以开。
首先,手术并不是单方面决定的。
医院介绍手术方案、手术风险,家属做最终决定要不要手术。
当然,我要强调的是,知情告知是医院的义务,并不是患方签字了,发生了并发症发生了意外,医院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鉴定专家组认为患儿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大小分别约3mm和7mm,右房右室稍增大,同时存在肺动脉高压,有择期手术指征。
这段话和前面那段话矛盾么?
又说不需要做,又说可以做,到底该不该做?
这就是医学的特点,医学是一个概率事件。
患儿心脏结构异常问题暂时对其生长发育影响不大,并不意味着不做一定不会发生风险。
继续观察随访,定期复查评估理论上是更稳妥的做法,这句话是没错的。
但不能说这个时间节点做,就是 100% 错了。
医院到底错在哪儿了?
鉴定报告一共罗列了个过错点
第一:术前“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诊断依据不足。
“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英文叫做Unroofed Coronary Sinus Syndrome简称UCSS。
简单讲,心脏里有条叫“冠状静脉窦”的管道,本来它负责把心脏自身的静脉血收集起来,送回右心房。
但在UCSS患者身上,这个窦和左心房之间的“墙”,也就是其实是共同壁出了问题。
要么完全没了,要么部分缺损。
结果呢?左心房的含氧血就“漏”到冠状静脉窦里,然后混着流到右心房,形成分流。
这就好比两间屋子中间的墙破了个洞,水从一边流到另一边,长期下来会让心房和心室负担加重。
诊断依据不足,说白了就是小洛熙手术前所有的检查加起来,并不能形成严格的诊断证据链闭环。
这个诊断是有问题的。
第二:未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术前评估欠充分。这个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明医方轻敌了,没有足够重视,在手术前开展MDT,更充分综合评估。
第三: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
大家注意看措辞,前面已经说了,可以一边观察随诊,一边看病情进展情况再决定是否手术。
但是欠妥并不意味着100%的过错。
第四:手术入路选择欠谨慎,手术操作出现失误,导致二次房间隔缺损修补,手术时间过长。
先说这第一个词“手术入路”。
通俗点说,这就是医生进心脏“干活儿”之前,选哪扇门进去。
心脏长在胸腔中间。
传统的做法是“正中切口”。
这扇门最大、视野最好。 但是,综合考虑恢复情况、美观情况,经常选择“小切口”或者“腋下入路”。
报告里提到,小洛熙的手术位置是“右侧第3至第4肋间6.5cm”的切口。
这就是问题所在。
小洛熙不是普通的先心病。
她除了房间隔缺损(ASD),还有“肺动脉高压”和“右肺静脉单干变异”。
你可以把这想象成一个电路复杂的旧房子。
如果选了那个小窗户进去,医生的视野就变得狭窄。
因为视野不好,医生就看不清那些变异的血管和缺损的全貌,这为后面的“操作失误”埋下了致命的伏笔。
房间隔缺损修补的核心是把心脏两个上腔室间的洞用补片或缝合堵上。
混合型ASD有两个小洞3mm和7mm,医生可能先把它们剪通成一个大洞再补,这不算违规,但操作中可能缝错了地方。
根据有关报道,主刀医生可能不小心把右肺静脉当缺损部分缝了起来,导致血管阻塞和大出血。
这就像补墙洞时,一不小心把水管也钉上了,水喷了一地。
因为第一次补洞没成功,得再来一次。
正常手术,一次补好就行。但这里操作失误后,必须停下来返工。
做这种手术,必须让心脏停跳,靠一台“体外循环机”也就是常说的 ECMO代替心肺工作。
这台机器虽然厉害,但它就像“备用发电机”,质量再好也不如原装的。
血液在机器里转得越久,对全身器官的打击就越大。
对于一个5个月大的婴儿,由于体循环血量小,她对机器的耐受力就会变差。
因为入路选得不好导致视野看不清,又缝错了地方,导致二次修补,这直接导致了手术时间延长。
医学上有一个概念叫**“缺血再灌注损伤”**。
心脏停跳太久,就像庄稼地干涸太久,突然大水灌进来,细胞不仅不会复活,反而会因为“醉氧”或者炎症反应大面积死亡。
报告里说的“术后并发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心脏被折腾得太久,体外循环时间太长,身体的免疫系统崩溃了。
第五:术中出现突发情况处理及告知欠及时、欠规范。
说白了这就是患方一直控诉的一点,认为医方没良心,其实孩子都没救了,还在那儿隐瞒。
说实话,知道缝错了地方,医生可能已经崩溃了。
我并不是要给医生的崩溃找任何借口,但是那一刻,他可能已经知道了,一切都完蛋了。
应不应该告诉家属呢?
当然应该。
可是,在那种绝望的时刻,正常人已经不能用常规的思维去考虑问题了。
主刀医师大概率当时就预感到,everything is over。
第六:对患儿术后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变化的预判和认知不足,术后监测不到位,处理不够及时。
这个我没有看到报告的全部原文,就不冒然做评价了。
主刀医师会坐牢吗?
理论上是有可能的。
目前,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已经依法立案侦查。
这涉及到了《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
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主刀医师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严重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有明确规定:
(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如果医生在手术中明显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不可逆的死亡后果,且在术后记录中存在隐瞒或虚假描述,的确是有可能入刑的。
主刀医生已经被吊销了执业证书,这在行政处罚里已经是顶格了。
接下来的刑事调查,重点会落在手术中的那次“失误操作”到底达到了什么程度的“业务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得有主观过错,而不只是单纯的技术失误。
必须有教训
宁波妇儿医院这次暴露出的,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种**“傲慢”**。
不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这就是傲慢。
术中突发情况告知不及时,这也是傲慢。
如果全盘分析,还会有很多其他傲慢。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事件对全国的医疗机构都是一个警钟。
院长被免职,党委书记被处分,主刀被立案。但是小洛熙回不来了。
医生必须对每一刀负责,医院必须对每一个流程负责。
其实很多疾病并不可怕,但在选择医院时,一定要考察医院的综合实力。
最后,让我们再次为小洛熙祈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