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地位
- 分值:12~16分
- 必出:单选、多选、判断、不定项选择题
- 特点:数字极多、时间极多、情形极多,背熟=稳拿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 适用范围
- 适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不适用:
公务员、农民、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实习在校生
2. 订立时间
- 用工之日起 建立劳动关系
- 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 必须签书面合同
3. 不签合同的后果(超级高频)
1)1个月内
- 单位不签:合法
- 劳动者不签:终止合同,无补偿
2)超过1个月 ≤1年
- 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工资
- 补签合同
3)满1年仍未签
- 视为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仍需支付 2倍工资(最多11个月)
记忆:
1月内可无合同,超1月双倍工资,满1年视同无固定。
4. 无效劳动合同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效从订立时就无效,不影响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掌握)
应当订立情形(满足其一)
1. 连续工作满 10年
2. 国企改制+连续满10年 + 距退休不足10年
3. 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 合同,且无过错、能胜任
4. 满1年不签书面合同 → 视同无固定
易错点:
- 连续工作满10年,必须订立,不是“可以”。
- 2次固定期限,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
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
必备条款(缺了违法)
1. 双方信息
2. 劳动合同期限
3. 工作内容、地点
4.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5. 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可备条款(可写可不写)
- 试用期
- 服务期
- 保守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
- 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五、试用期(必考时间+工资)
1. 试用期期限
- 合同期限 <3个月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 ≤ 期限 <1年 → 试用期 ≤ 1个月
- 1年 ≤ 期限 <3年 → 试用期 ≤ 2个月
- 期限 ≥3年 或 无固定 → 试用期 ≤ 6个月
记忆口诀:
3-1-1-2-3-6
不满三月无试用期
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最多1月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最多2月
三年以上无固定,最多6月
2. 试用期工资
-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 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限制
-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六、服务期
1. 适用条件
-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 违约赔偿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 ≤ 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 已履行服务期的,按比例递减
3. 不得约定违约金
- 服务期外,一般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违约金
七、竞业限制(高频)
1. 适用人员
- 高管、高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不是所有人都能签竞业限制
2. 期限
- 不得超过2年
3. 经济补偿
- 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必须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 不支付补偿 → 劳动者可不受限制
4. 违约金
- 违反竞业限制 → 支付违约金
- 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八、劳动报酬
1. 支付时间
-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遇节假日/休息日 → 提前支付
2. 加班工资(必考计算)
- 工作日加班:150%
- 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200%
- 法定休假日加班:300%
3. 扣工资
- 每月扣除部分 ≤ 工资的20%
- 剩余部分 ≥ 最低工资标准
九、休息休假
1. 法定假日
- 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
2. 带薪年休假(超级高频)
- 工作 1≤年<10年 → 年休假 5天
- 10≤年<20年 → 10天
- ≥20年 → 15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 事假累计 ≥20天且单位不扣工资
- 病假累计:
- 1≤年<10年 → ≥2个月
- 10≤年<20年 → ≥3个月
- ≥20年 → ≥4个月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者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
- 试用期:提前 3天
- 正式:提前 30天 书面通知
- 无经济补偿
2)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有错)
-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 未依法缴社保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合同无效
- 有经济补偿
3)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危及人身)
- 暴力、威胁、强迫劳动
-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 有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通知解除(劳动者有错)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无经济补偿
2)无过失性辞退(提前30天或付代通知金)
- 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
-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法履行
- 有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 裁减人员 20人以上 或 占职工总数 10%以上
-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
- 优先留用:长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其他就业能力家庭人员
- 有经济补偿
3. 不得解除情形(保护弱势群体)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检查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工伤并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患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在本单位连续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
- 合同期满
- 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死亡
- 单位被宣告破产
- 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终止≠解除,到期自然结束叫终止。
十二、经济补偿金(必考计算)
1.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每满1年 → 支付 1个月工资
- 6个月 ≤ 年限 <1年 → 按 1年 算
- <6个月 → 支付 0.5个月工资
2. 上限
- 工资 >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 按 3倍 计算
- 补偿年限 最高12年
3. 支付情形
-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 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 无过失性辞退
- 经济性裁员
- 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降低条件续签
- 单位破产、关闭等
十三、劳务派遣
1. 三方关系
- 劳务派遣单位 → 用人单位(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
- 用工单位 → 实际干活单位
2. 合同期限
-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 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 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付报酬
3. 用工限制
- 劳务派遣用工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 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
-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
十四、劳动争议解决
1. 解决途径
协商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2. 劳动仲裁(核心)
- 不收费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 用人单位所在地
3. 申请时效
- 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年
- 拖欠劳动报酬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终止后1年内提
4. 仲裁与诉讼
- 劳动争议 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起诉
- 仲裁是必经前置程序
十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五险)
1. 基本养老保险
- 覆盖: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灵活就业
- 缴费:单位+个人
- 领取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 满15年
2. 基本医疗保险
- 覆盖:同养老保险
- 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 本单位5年以下 → 3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5~10年 → 9个月
- 10~15年 → 12个月
- 15~20年 → 18个月
- 20年以上 → 24个月
3. 工伤保险
- 单位缴费,个人不缴
-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
- 停工留薪期:一般 ≤12个月,特殊可延长,总共≤24个月
4. 失业保险
- 单位+个人共同缴
- 领取条件:
- 已缴失业险满 1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 领取期限:
- 累计缴 1~5年 → 最长 12个月
- 5~10年 → 最长 18个月
- ≥10年 → 最长 24个月
5. 生育保险
- 单位缴费,个人不缴
- 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十六、本章易错点大汇总
1. 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算,不是签合同日。
2.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3. 试用期3-1-1-2-3-6,同一单位只能一次。
4. 服务期只针对专业技术培训+付费。
5. 竞业限制最多2年,必须给补偿。
6. 加班工资: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300%。
7. 带薪年假:1-5、10-10、20-15。
8. 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算。
9. 工伤、生育:个人不缴费。
10. 失业金领取:缴满1年、非自愿、已登记。
11. 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
十七、历年真题高频套路(秒选技巧)
1. 看到用工之日 → 劳动关系建立。
2. 看到1个月不签合同 → 双倍工资。
3. 看到试用期期限 → 套3-1-1-2-3-6。
4. 看到试用期工资 → 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
5. 看到服务期违约金 → 不超培训费,按比例递减。
6. 看到竞业限制 → 最多2年,要给钱。
7. 看到加班 → 150%、200%、300%。
8. 看到经济补偿 → 满1年1个月,半年以上按1年。
9. 看到工伤、生育 → 个人不掏钱。
10. 看到劳动争议 → 先仲裁,再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