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发行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刘某与姜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461号
何某可与王某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终13892号
明某、单某宇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3民终3104号
沈某红与杨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渝03民终1258号
10:46 受托人从事代理活动是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12:01 委托理财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14:22 具有法偿性的货币只有人民币。金融业务是需要发放牌照的。
14:45 虚拟货币的交易是违规行为。
16:58 民事行为若被认定为无效,应返还财产。
20:20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对损失根据过错进行分担。
27:35 自然人不是专业的理财受托人,法律没有要求其承担适当性义务。
52:51 自然人之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委托理财,要有承担后果的心理准备。
55:47 自然人委托买股票,利用受托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实践中很难认定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