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亮剑”最严监管(下)谭勇品读医药风云

医保局“亮剑”最严监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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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医保监管不再只盯着医疗机构,而是直接管到了“人”。


2025年起,国家医保局全面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通过“驾照式积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记分达到9分,暂停支付资格2个月;10分暂停4个月;11分暂停6个月;达到12分则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已明确,2026年将加快实现记分信息全国联网,并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人员记分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这意味着记分不只是医保部门内部的数据,而是会真正影响医生的职业发展。


在过去很长一段的欺诈骗保案件办理中,直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一直是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医疗机构或医生以“我不知道这是骗保”“我不清楚对方的身份”这类辩解在过去常常给案件办理带来困难。


针对这一难点,《实施细则》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坚持客观行为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存在违法行为的,即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除非当事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几类过去争议较大的情形: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诱导患者住院,同样属于骗保范畴。


在医保局新闻发布会中,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细则规定,如果机构在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事实的基础上,还实施了虚假宣传医保资质和政策、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行为,就应当推定其具有骗取基金的主观故意。组织诱导行为本身就是主观意图的外在表现,其行为则如其指向明确。当事人若主张自己无重大骗保的主观故意,必须自行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骗保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以后医疗机构不能一边搞“车接车送”,一边辩称“我们只是为了方便患者”。此外,针对部分机构试图通过主动解约来规避查处的问题,细则也堵上了这条路。申请解除或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之前,必须先处理完毕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深化,按病种付费基本实现全覆盖,但新的违规手段也随之出现。比如通过篡改病例分型、虚增诊疗复杂度等方式“高套病种”,这种违规行为在传统的按项目付费监管模式下很难被发现和量化。


《实施细则》针对这一变化,在制度层面作出了回应。在按病种付费下,采取高套或低编病种编码等违反医保支付方式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在基金损失计算上,《实施细则》提供了差额计算法等方式,并明确了基金损失的时点认定标准。


除了制度层面的完善,技术手段也在同步跟进。国家医保局目前已建立起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三道防线,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了数十种监管模型。


E药经理人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事前提醒系统由医保部门直接建设,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免费接入使用,医务人员在开药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行为,系统会及时发出提醒和预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医保部门已建成智能监管规则库和知识库,2025年版收录了近25万条监管规则和知识点,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将这些规则嵌入到医院HIS系统中。智能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在事前就把违规行为拦截下来。


在高压监管的同时,《实施细则》也体现了“温度”。根据细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在发布会上举例表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但造成的基金损失较小,且通过自查自纠及时主动退回了基金,也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这种情况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如果这家机构两年内曾因同一性质的问题被处罚过,再犯就不属于“首违慎罚”的范畴,应当严肃处理。这样宽严相济的执法力度,既保持监管的威慑力,又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留出主动纠错的空间。国家医保局在发布会上也明确表示,医保基金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监管而监管,而是为了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医保基金监管正从“事后追回”走向“全链条、全流程”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