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特辑|现代职场的疲惫与挑战,我们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劳动节特辑|现代职场的疲惫与挑战,我们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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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将至,我们把“劳动”搬上舞台,在想法不断更迭的现在,劳动似乎成为了一个有些老土的词。从小时候听过的 “劳动最光劳” 到如今工作的忙碌与疲惫,我们与 “劳动” 的关系似乎变得复杂而微妙。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深入探讨:

我们对劳动的观念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我们会对这一观点感到困惑和排斥?

“社达” 思潮下的劳动歧视,以及我们如何才能真正尊重每一位劳动者?

当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我们的工作时长真的合理吗?

从 “内卷” 到 “996”,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该如何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劳动仲裁的技巧,再到那些有些荒谬的工作“奇葩事”,我们希望在这期节目里讨论更多关于劳动价值和劳动者尊严的思考。

本期节目中提到的法条:

本期提到法条均来自《劳动合同法》。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培训协议与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