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1臆想的投资者权利?——兼谈《金融法(草案)》投资者保护

E11臆想的投资者权利?——兼谈《金融法(草案)》投资者保护

68分钟 ·
播放数82
·
评论数0

00:02:00 投资者权利保护是否特殊保护,还是把投资者权益当作协议一方的权益予以保护。

00:02:40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是比较清晰的,部分投资者存在臆想或误会。

00:04:20 金融法草案第31条将金融产品和服务 ,定义为合约、 协议、 凭证等为金融活动提供的产品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服务。

00:05:00 金融法草案第36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应当理性、谨慎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不得滥用维权手段牟取不当利益、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00:07:08 深圳中院2025年十大金融案例之10陈某诉某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认定。

00:09:19 法院判决某财富公司返还陈某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说明法院的裁判逻辑在于金融机构因为未尽适当性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就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00:22:10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00:26:10 九民纪要: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该义务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00:30:00 消费欺诈还是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欺诈?

00:31:30 九民纪要规定:“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明投资者不是消费者,并没有特殊保护,这里用金融消费者有误导的意思。

00:33:36 在投资领域,尤其是私募投资领域,并不存在“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那么金融消费者之概念,与投资者应该有区别,直到上位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

00:35:28 资管新规: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00:36:00 投资者有主动了解投资信息的义务。

00:38:03 投资者权益保护有自己的逻辑。符合金融投资的特点。

00:44:23 投资合同是特殊的合同,需要合格投资者。需要投资者教育,需要强调投资者义务。

00:51:15 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25年度: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资金划拨合理审查义务的责任认定一一樊某某诉恒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00:53:21 私募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资金划拨职责时,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就划款指令是否为基金管理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也应当根据基金性质、交易结构、投资特点、投资方向等在自身职责和专业能力范围内,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对资金是否投向投资协议所载的投资标的、投向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适当审查。

01:03:00 基金托管人若未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行为,因为其义务是独立的,其责任是根据合同规定独立的,并非与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