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债权人举证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认为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哪些情形可以将其从夫妻共同债务中排除呢?
答: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以外,未举债的配偶一方也可将以下情形作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
1、 虽然举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暂,双方也无大宗开支,一方举债用于家庭共同使用、双方共同获益可能性比较低;
2、 举债发生在双方分居、离婚诉讼期间,而且未举债的配偶一方也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
3、 若举债一方借款后,借款款项流向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性较高的;
4、 一方只是为第三人做担保或作为债务人加入承担第三人债务的,与配偶一方无直接关联的债务,也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
5、 举债一方借款用途无益于甚或是有损于家庭生活的,如借款用于婚外同居等。
另外之前写过的法律问答(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答(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情形)和法律问答(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可一并参考。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