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严某的未成年儿子小严(15岁),在观看某视频平台的直播间时给主播打赏,严某知道后认为小严打赏行为无效,不构成赠与,是否是这样的?
答:目前对未成年人给主播在直播时打赏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仍有异议。
1、 一部分人认为直播间打赏属于赠与,一方(打赏方)是自愿无偿提供、另一方(主播)接受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但这里存在着打赏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因为未成年人交易行为(包含打赏行为)在法律上不一定是完全有效的、也不一定是完全无效的);
2、 另一部分人认为是主播提供直播服务、观众购买服务,属于服务性买卖性质;
3、 个人更倾向于通过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认知、打赏款项的金额大小以及打赏款项是否归未成年人所有(如该款项是他人赠给未成年人的压岁钱等)、直播内容性质等各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打赏是否有效,尤其是打赏金额不是特别大的情形下应当认为是有效的。
另外之前写过的法律问答(赠与协议的效力)可一并参考。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