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审理中的第三人担保性质)#法律问答原创视频

#法律问答(审理中的第三人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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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因被B公司欠货款起诉,案件审理中,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了B公司的银行账户,为不影响B公司正常经营,B公司找了第三方C公司提供担保(为其申请解除银行账户保全提供担保),C公司承诺在B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担责任,那么在后续执行中,若B公司不能还款时,C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在执行过程中,若B公司无力还款,C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是无疑的,但C公司是否需要立即为B公司承担责任(类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呢?

1、 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案件审理中的第三方担保若无明确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则视为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B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情形下,才能强制执行C公司的财产;

2、 但怎么认为债务人(B公司)已经达到“无力偿还”债务的程度呢?实践中通常是将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作为判断依据的,即使债务人仍有财产,但该财产不能方便执行时(如财产是在建工程等),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3、 之前有不能清偿”(无力偿还)的司法解释“规定,它是指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易于执行的动产,在全部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就作为“不能清偿”的依据,但是现在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是否能继续参考适用也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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