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国务院发布《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外。在规划中将商品房列入大宗耐用商品消费系列。原文为:
“三、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
(八)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稳步推进城中村、危旧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居民自主更新,支持老旧房屋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扩大汽车消费,推进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支持家居家电消费智能化升级,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促进智能家居设备互联互通,推动单品智能向全屋智能发展。出来,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
把商品房作为消费之内容,这是否一个新提法。答案:不是。
它本来就是“商品”,称为商品房。
《规划》更多是从提升住房供给侧改革角度展开的。
国家一直都在说房住不炒。
《规划》对普通老百姓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意义作为消费的商品,它的价格自然也会和市场中其他商品一样涨跌。
第二个意义,商品房既是消费也是资产,不矛盾。
第三个意义,既然是消费品,就应该量力而行。消费之前,需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能力。
讲三个实务中参与过的仲裁案件。
第一个故事,夫妻买房后,后续因为工作、生孩子等原因无法支付按揭贷款,开发商被按揭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在承担还款责任后,起诉商品房买受人。
第二个故事:夫妻因为信用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因此“假离婚”,办理按揭。因为几经周折,开发商没有给予配合。买受人起诉开发商,要求配合办理。
第三个故事:买受人买房前有很多其他债务,无法支付债务,即连首付都没有。
商品房作为大宗消费品,买受人在买卖中能不能自己也双录(录音录像)一下。
法庭能找到一半的真相已经不错了。
商品房消费主体是否列入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被列入商品房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的。当然,该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
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批复》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