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国宪法「第一案」:被偷走的受教育权

13 中国宪法「第一案」:被偷走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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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末,山东滕州一位名叫齐玉苓的年轻女子意外发现,早在八年前,同校同学陈晓琪顶替了她的身份,拿着本该属于她的录取通知书,去读了中专。齐玉苓为此提起诉讼。这桩普通的民事案件,随后一路走到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 6 月,最高法院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宪法基本权利」。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院首次援引宪法条款,将宪法基本权利引入民事纠纷。然而,仅仅七年之后,2008 年 12 月,这份批复又被最高院正式废止。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它真正实现了宪法的直接适用吗?本期《议正言辞》,我们从 1990 年山东滕州的那场中专招生考试讲起,拆解齐玉苓案的前世今生:一个普通农村女孩被偷走的八年人生,一份只有一句话的最高院批复,以及它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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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人物

  •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山东滕州农村女性。1990 年初中毕业后,被同校同学冒名顶替入读中专,其姓名和身份被持续冒用八年。1999 年提起诉讼,2001 年经山东高院终审获赔九万八千余元。其案件触发最高人民法院就宪法受教育权作出批复,被学界和媒体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 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齐玉苓在滕州八中的同级同学。1990 年预选落榜后,在其父陈克政及相关人员运作下,冒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身份入读济宁商校并毕业就业。

  • 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在陈晓琪冒名入学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据媒体报道,齐玉苓发现真相后,陈克政曾提出以 5000 元私了,齐家此后又受到暴力骚扰。

  • 黄松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齐玉苓案批复公布后撰文称其「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是「宪法司法化突破论」的代表人物。

本期关键概念与法律文件

  •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齐玉苓案中,最高院批复确认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受教育权,山东高院终审判决则明确援引了本条。

  • 法释〔2001〕25 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通过的司法解释。核心答复仅一句话,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8 年 12 月被废止,理由为「已停止适用」。

  • 宪法司法化——通常指宪法规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适用,或者宪法权利通过司法裁判获得救济。齐玉苓案批复被部分学者视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该批复并未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它究竟属于宪法的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学界存在争议。

  • 违宪审查权——审查法律规范或者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者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中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普通法院不享有类似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齐玉苓案批复并未创设此项权力。

  • 宪法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第三人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约束力问题。齐玉苓案的核心追问之一是: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能否在私人侵权(陈晓琪对齐玉苓)中产生法律效力。

  •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1986 年)——「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齐玉苓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姓名权侵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前者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后者明确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民法典》于 2020 年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入罪,最高刑三年。该罪仅就教育领域而言限于高等学历教育,不能直接覆盖齐玉苓案中的中专录取情形。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规定了撤销入学资格、撤销证书、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等后果。该条并未将「入学资格」限定为高等教育。

  • 2008 年司法解释清理——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5 号决定废止 27 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25 号在列。官方废止理由仅记为「已停止适用」,未给出实质性说明。宪法解释权限和部门法逐渐完善,都是学界讨论的可能原因。

  • 裁判文书引用规则——法释〔2001〕25 号废止后,不得再被作为裁判依据。2016 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宪法不得直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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