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如何走向终结2003 年 3 月 17 日晚,27 岁的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警察带走。他有稳定工作,也有固定的住所,却因为没有办理暂住证,当晚也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就被当作「三无人员」强制收容。三天以后,他在收容人员救治站离奇死亡。 在媒体的跟踪报道下,这起案件迅速成为全国热议的公共事件。在公众的质疑和追问下,运行了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宣告终结。孙志刚案也因此成为中国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 本期《议正言辞》从孙志刚被带走的那一晚讲起,梳理错误收容、公众舆论与行政立法如何交错推进,看一桩由执法错误导致的刑事案件,如何推动中国法律审查制度的进步。 关注《议正言辞》官方公众号,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关键人物 * 孙志刚 — 1976 年出生的湖北青年,2003 年 3 月刚到广州工作,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尚未办理暂住证而被错误纳入收容链条,三天后死亡;与同名官员无关。 * 乔燕琴 — 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法院认定其因不满孙志刚喊叫等行为,授意站内被收容人员实施殴打;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2003 年 6 月 27 日被执行死刑。 * 吴邦国 —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公开的 6 月 4 日工作意见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层存在内部关注和向国务院的传导,但不等于形成常委会正式违宪结论。 * 温家宝 — 时任国务院总理,2003 年 6 月 20 日签署国务院令第 381 号,公布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相关法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令公布,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不是总理个人。 关键概念 * 法律保留 — 对限制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不能自行创设。2003 年的核心依据是当时《立法法》第 8 条第 5 项和第 9 条。 *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 — 2000 年《立法法》第 90 条把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的正式审查请求称为「要求」,把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请求称为「建议」。三博士属于后者。 * 备案审查 — 有权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是否存在合宪性、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监督的制度。 * 行政自我纠正 — 国务院作为旧办法的制定机关,以新的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旧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法条与法律文件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1982 年 5 月 12 日发布,2003 年 8 月 1 日废止)— 第 1 条兼具救济和秩序目的,第 6 条要求服从收容、遣送,是旧制度强制性的直接文本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 — 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三博士建议所援引的基本权利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文本第 9、10 条)— 第 9 条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保留给法律,第 10 条同时禁止行政法规设定这类处罚;只有先把收容遣送定性为行政处罚时,这一路径才直接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年文本第 8、9、88、90 条)— 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法律保留、不得授权国务院先行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权以及审查要求/建议程序;现行对应条文已经调整,不应用 2023 年条号描述 2003 年行为。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2003 年 6 月 20 日公布,8 月 1 日施行)— 将制度定位为临时社会救助,规定财政保障、不得收费、不得组织生产劳动、不得限制离站,并在第 18 条废止旧办法。
14 无业游民也有罪?美国流浪法的宪法时刻1969 年一个周日凌晨,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四个年轻人正开车前往一家夜店,却被警察拦下逮捕。没有盗窃发生,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准备犯罪。警方给出的罪名只有四个字:「驾车游荡」。 在当时的美国,夜间散步、街头闲逛,甚至无法给出让警察满意的身份和目的解释,都可能让一个人被贴上「流浪者」的标签,进而被逮捕定罪。可如果法律不需要审查你的具体行为,只要警察认为你「非常可疑」就能给你定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能剩下多少? 本期《议正言辞》,我们从这场荒诞的街头逮捕讲起,追溯流浪法从中世纪英国、美国南方黑人法典到现代城市秩序治理的漫长历史,拆解「帕帕克里斯托案」如何以法律模糊为由,终结旧式流浪法。半个多世纪后,当「流浪」再次出现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令中,我们也将重新追问:今天的法律处罚的究竟是可以证明的危险行为,还是那些不受欢迎的人? 关注《议正言辞》官方公众号,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吉米·李·史密斯: 为黑人政治组织做兼职组织工作,因在市中心等朋友且无身份证件被捕 * 米尔顿·亨利:十八岁的高中生,与吉米·史密斯在市中心等朋友时被捕 * 威廉·O·道格拉斯: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帕帕克里斯托案法院意见执笔人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 帕帕克里斯托诉杰克逊维尔市案:美国最高法院以 7 比 0 判决杰克逊维尔市流浪条例因法律模糊而违宪。刑法必须让普通人知道什么行为违法,也要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不能让“谁看起来可疑”成为犯罪构成 * 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刑事法规必须达到最低限度的法律明确性,是本案的法律依据 * 法律模糊性原则: 本案指出两项缺陷:法律没有给予普通人公平告知,也没有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容易导致任意逮捕和定罪。正常活动受到刑罚威胁、刑事规范需要更高明确性,进一步加强了法院的结论 * 1824 年流浪法:英国近代刑事流浪法的重要节点,系统列举“游手好闲并扰乱秩序者”“流氓与流浪汉”等类别 * 黑人法典:美国重建时期南方各州制定的种族性法律,流浪条款在其中承担了从奴隶制向强制劳动形式过渡的功能 *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警察可基于“具体可说明事实”产生的合理怀疑进行短暂的调查性拦停;帕帕克里斯托案未推翻此规则 * 科伦德诉劳森案:加利福尼亚州的模糊身份证明要求因赋予警察过宽裁量而违宪,将帕帕克里斯托案“限制警察裁量”的功能表达得最清楚 * 芝加哥市诉莫拉莱斯案:最高法院以 6 比 3 认定芝加哥帮派游荡条例因“没有明显目的”的表述而过于模糊 * 格兰茨帕斯市诉约翰逊案:最高法院以 6 比 3 认定一般公共露营禁令规制的是行为而非“无家可归者”身份,不违反第八修正案 * 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终结美国街头的犯罪与失序》:要求有关联邦部门评估,是否优先支持执行露营、游荡和公开吸毒禁令的州与城市,同时推动扩大部分民事收治措施。命令要求各部门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实施
13 中国宪法「第一案」:被偷走的受教育权1998 年末,山东滕州一位名叫齐玉苓的年轻女子意外发现,早在八年前,同校同学陈晓琪顶替了她的身份,拿着本该属于她的录取通知书,去读了中专。齐玉苓为此提起诉讼。这桩普通的民事案件,随后一路走到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 6 月,最高法院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宪法基本权利」。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院首次援引宪法条款,将宪法基本权利引入民事纠纷。然而,仅仅七年之后,2008 年 12 月,这份批复又被最高院正式废止。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它真正实现了宪法的直接适用吗?本期《议正言辞》,我们从 1990 年山东滕州的那场中专招生考试讲起,拆解齐玉苓案的前世今生:一个普通农村女孩被偷走的八年人生,一份只有一句话的最高院批复,以及它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的追问。 关注《议正言辞》官方公众号,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山东滕州农村女性。1990 年初中毕业后,被同校同学冒名顶替入读中专,其姓名和身份被持续冒用八年。1999 年提起诉讼,2001 年经山东高院终审获赔九万八千余元。其案件触发最高人民法院就宪法受教育权作出批复,被学界和媒体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 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齐玉苓在滕州八中的同级同学。1990 年预选落榜后,在其父陈克政及相关人员运作下,冒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身份入读济宁商校并毕业就业。 * 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在陈晓琪冒名入学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据媒体报道,齐玉苓发现真相后,陈克政曾提出以 5000 元私了,齐家此后又受到暴力骚扰。 * 黄松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齐玉苓案批复公布后撰文称其「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是「宪法司法化突破论」的代表人物。 本期关键概念与法律文件 *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齐玉苓案中,最高院批复确认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受教育权,山东高院终审判决则明确援引了本条。 * 法释〔2001〕25 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通过的司法解释。核心答复仅一句话,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8 年 12 月被废止,理由为「已停止适用」。 * 宪法司法化——通常指宪法规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适用,或者宪法权利通过司法裁判获得救济。齐玉苓案批复被部分学者视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该批复并未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它究竟属于宪法的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学界存在争议。 * 违宪审查权——审查法律规范或者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者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中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普通法院不享有类似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齐玉苓案批复并未创设此项权力。 * 宪法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第三人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约束力问题。齐玉苓案的核心追问之一是: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能否在私人侵权(陈晓琪对齐玉苓)中产生法律效力。 *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1986 年)——「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齐玉苓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姓名权侵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前者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后者明确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民法典》于 2020 年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入罪,最高刑三年。该罪仅就教育领域而言限于高等学历教育,不能直接覆盖齐玉苓案中的中专录取情形。 *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规定了撤销入学资格、撤销证书、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等后果。该条并未将「入学资格」限定为高等教育。 * 2008 年司法解释清理——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5 号决定废止 27 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25 号在列。官方废止理由仅记为「已停止适用」,未给出实质性说明。宪法解释权限和部门法逐渐完善,都是学界讨论的可能原因。 * 裁判文书引用规则——法释〔2001〕25 号废止后,不得再被作为裁判依据。2016 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宪法不得直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阐述。 关联节目 * 08 夹缝中的最高法院: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 09 中华法系的终结:清末修律如何重塑中国法治
12 焚烧国旗是否有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博弈1984 年,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抗议者约翰逊当众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被判一年监禁。这个案件最终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 5 比 4 作出了一项震惊全美的判决:约翰逊在政治抗议中的焚旗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本期节目,我们从 1984 年达拉斯街头的那团火焰讲起,拆解「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的核心追问:政府能不能因为一种政治表达令人愤怒,就动用刑罚?以及,为什么一位公认的保守派大法官,会站在保护焚旗者的一边? 关注《议正言辞》官方公众号,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格雷戈里·李·约翰逊:1984 年达拉斯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国旗的抗议者,也是刑事案件被告和最高法院阶段的被申请人。曾被判处一年监禁、罚款 2000 美元,最终在最高法院胜诉 * 布伦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Texas v. Johnson 案多数意见执笔人,以捍卫言论自由著称 * 斯卡利亚: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86–2016),里根任命的保守派,以文本主义和原旨主义著称;在 Johnson 案中加入布伦南撰写的多数意见,但没有单独解释自己的理由 * 肯尼迪: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88–2018),里根任命的中间偏保守派;在 Johnson 案中加入多数意见,并另行撰写协同意见 * 伦奎斯特:美国第 16 任首席大法官(1986–2005),本案中撰写主要异议意见,主张国旗是「独一无二」的国家象征 * 史蒂文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2010),本案中撰写另一份异议,将国旗比作「无形的国民资产」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 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美国最高法院以 5:4 裁定,本案中的政治性焚旗属于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行为,政府不能仅因公众感到冒犯就予以刑事处罚 * 象征性言论:以行为而非单纯言语传递政治或社会信息的表达方式。根据斯彭诉华盛顿案所提出的判断方法,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表达意图和观众理解信息的可能性 * 内容审查与中立规制:基于言论内容的法律,例如专门惩罚「冒犯性表达」的法律,需要接受最严格的审查;真正与表达内容无关的用火、财产和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则可能适用不同标准 * 西弗吉尼亚诉巴内特案:确立政府不得强迫公民向国旗敬礼或表达特定政治观念,成为象征性言论保护的基石判例 * 合众国诉艾克曼案:最高法院再次以 5:4 判决 1989 年《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政府不能借保护国旗的物理完整性压制政治表达 * 第 14341 号行政命令:指示司法部利用现有的内容中立法律追究焚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并在联邦法允许的范围内对相关外国人采取移民措施 * 凯里案:凯里为抗议第 14341 号行政命令,在白宫附近焚旗,随后被以违反国家公园用火规定等两项轻罪起诉;司法部于 2026 年 3 月撤诉
11 杨乃武与小白菜:晚清司法的系统性崩溃一桩漏洞百出的命案,为什么能在层层复审中反复维持,差点把两个无辜的人送上刑场?「杨乃武与小白菜」这桩被后世反复提起的「奇案」,背后有着怎样的司法底色? 验尸失误、刑讯逼供、伪证补强,以及五级复核环环相扣,把偏见加工成了一桩「铁案」。而士绅网络、媒体舆论,以及最高权力的介入,又使案件沉冤昭雪。 本期节目,我们从一根未经规范处理的银针讲起,拆解晚清司法如何制造、维护冤案,重新审视冤案背后的制度逻辑。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杨乃武 — 浙江省余杭县新科举人。因流言被卷入冤案,在杭州知府大刑下屈招。平反后功名尽革、双腿残疾,以种桑养蚕度日。 * 毕秀姑(小白菜) — 葛品连之妻,平民妇女。因不堪县衙酷刑屈招通奸杀夫。平反后出家为尼,法号慧定。 * 葛品连 — 余杭县仓前镇豆腐房帮工,本案死者。生前患「流火疾」,1873 年 11 月因病死亡,被误判为砒霜中毒。 * 钱坦(钱宝生) — 仓前镇爱仁堂药铺掌柜。被刘锡彤恐吓诱骗出具售毒伪证,本人从未到过杭州府公堂,解京前提审亡故。 * 刘锡彤 — 时任余杭知县。主观臆断、错相尸格,对毕秀姑严刑逼供,诱迫药铺掌柜钱坦出具伪证。 * 陈鲁 — 时任杭州知府。对杨乃武动用夹棍等大刑,勒令补齐伪证,做出死刑一审判决。 * 杨昌浚 — 时任浙江巡抚,湘军将领出身。京控发生后极力拖延审理以维持地方司法信用。 * 胡雪岩 — 红顶商人,江南药王。出资 200 两白银资助杨家第二次京控,并长期提供资金支持。 * 夏同善 — 时任兵部右侍郎。联络 18 名浙籍京官联名弹劾浙江官员,推动将案件移送刑部审理。 * 翁同龢 — 时任刑部右侍郎。主持刑部复审,推动海会寺开棺验尸。 本期关键概念 * 逐级审转复核制度 — 清代死刑案件须经县、府、按察使司、巡抚、刑部五级审理复核的程序设计。在杨乃武案中因书面审查惯性、错案反坐的逆向激励和口供中心主义而系统性失效。 * 口供中心主义 — 清代刑事诉讼以被告口供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无供不立案」。这一原则与刑讯合法化互为因果,是冤案形成的制度根源之一。 * 错案反坐 — 清代对死刑错案的严厉追责制度。在官僚实践中异化为「错案掩盖机制」,各级官员为逃避追责而结成攻守同盟,将错就错。 * 京控制度 — 清代允许地方百姓直接向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等中央部院申诉的法律救济通道。杨菊贞的两次京控是杨乃武案能够进入中央视线的制度前提。 本期关联节目 * 09:中华法系的终结:清末修律如何重塑中国法治 * 02:唐代司法生存手册:一桩司法案件引发的礼法之争 * 07:民国女侠与礼法之争: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10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如何改变美国司法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作为呈堂证供。这句经常出现在警匪片里的「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美国警察的象征之一。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造就这段警告的「米兰达案」,曾在美国司法史上引起巨大争议。 为什么一个初中辍学的强奸嫌犯,能够惊动美国的最高法院,进而改变全美几十万警察的执法方式?为什么即使没有刑讯逼供,嫌犯的口供也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本期节目,我们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继续出发,拆解米兰达案——那个在每部警匪片里都听过的警告,如何从一个囚犯的绝望签名,变成写入全美警员手册的宪法规则。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埃内斯托·米兰达——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原告,初中辍学,有精神不稳定记录。1963 年因强奸绑架被捕,在未被告知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做出供述,由此引发改变美国司法史的宪法诉讼。1972 年假释,1976 年在酒吧冲突中被刺身亡。 * 卡罗尔·科利——凤凰城警官,米兰达案主要审讯人。在庭审中坦承未告知米兰达沉默权及律师权。 * 阿尔文·摩尔——73 岁的资深律师,受法庭指派为米兰达提供无偿辩护,在初审中提出排除口供异议,并将案件一路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 厄尔·沃伦——美国第 14 任首席大法官(1953–1969),米兰达案多数意见主笔。曾长期担任加州地方检察官,对警察审讯手段了如指掌。 * 威廉·伦奎斯特——美国第 16 任首席大法官(1986–2005)。2000 年迪克森案中撰写多数意见,以 7:2 确认米兰达规则为不可由国会废除的宪法性规则。 * 特维拉·霍夫曼——米兰达的同居女友,1967 年重审中作为检方关键证人出庭,当庭复述米兰达在狱中向她做出的私人坦白,成为二次定罪的核心证据。 * 斯蒂芬·舒尔霍夫——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实证研究表明米兰达规则带来的实际控诉损失率约仅 0.78%。 * 理查德·利奥——旧金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地观察发现超过 80% 嫌疑人在听完米兰达警告后仍主动放弃权利、继续回答讯问。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最高法院以 5:4 裁定,羁押讯问前必须告知嫌疑人沉默权、律师协助权等四项权利,否则口供不得作为证据。 * 自愿性测试(Voluntariness Test)——米兰达案之前的主导审查标准,法官综合评估"整体情况"判断口供是否自愿,标准模糊,高度依赖个案裁量。 *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Brown v. Mississippi, 1936)——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肉体暴力逼供违反基本公正,确立暴力逼供绝对无效。 * 吉登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确立贫困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庭免费指派律师,律师协助权成为公平审判的基础。 * 埃斯科贝多诉伊利诺伊州案(Escobedo v. Illinois, 1964)——将律师协助权从审判阶段前移至审前讯问阶段,但留下"必须主动要求"的操作漏洞。 * 马洛伊诉霍根案(Malloy v. Hogan, 1964)——裁定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经第十四修正案强制适用于各州,为米兰达规则的全国推广铺路。 * 维涅拉案 / 威斯特弗案 / 斯图尔特案——与米兰达案合并审理的另外三起案件,分别涉及全天轮番审讯、联邦与地方"不间断链条"、以及五天九次隔绝讯问,共同揭示当时秘密羁押讯问的系统性问题。 * 米兰达规则——本质上是一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警方未告知权利即获取的口供为非法证据,法庭必须排除。 * 《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501条(18 U.S.C. §3501, 1968)——国会试图以立法推翻米兰达规则,规定只要口供"自愿",即使未宣读警告也具有证据效力。 * 迪克森诉美国案(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 530 U.S. 428, 2000)——以7:2裁定第3501条违宪,确认米兰达规则是不可由国会废除的宪法性规则。 * 哈里斯诉纽约州案(Harris v. New York, 401 U.S. 222, 1971)——确立"弹劾例外":违宪口供虽不能直接定罪,但可用于弹劾当庭作证被告人的可信度。 * 纽约诉夸尔斯案(New York v. Quarles, 467 U.S. 649, 1984)——确立"公共安全例外":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险面前,警察可暂不宣读警告直接询问。 * 俄勒冈诉埃尔斯塔德案(Oregon v. Elstad, 470 U.S. 298, 1985)——确立"毒树之果例外":仅技术上"未告先问"不触发毒树之果,补正警告后的自愿口供仍可采用。 * 预防性规则(Prophylactic Rules)——米兰达规则在宪法上的定位:它本身不是宪法文本直接规定的实体权利,而是最高法院为保护第五修正案权利,在外围创设的防御性技术规程。
09 中华法系的终结:清末修律如何重塑中国法治为什么摇摇欲坠的大清王朝,会在生命最后十年里,突然开始翻译西方法典、废除凌迟、设立法院、起草民法? 清末修律看起来是一场技术性法律改革,背后却是列强法权压迫、皇权自救、礼法冲突和地方权力抵抗的总爆发。它没有拯救大清,却拆开了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 本期节目,我们回到1902到1911年的历史现场,讲清沈家本、张之洞、劳乃宣与晚清法政学人的博弈,看中国的近代法治如何在帝国崩塌前夜诞生。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沈家本 — 修订法律大臣,清末修律的灵魂人物,主持翻译 33 部外国法典,创设京师法律学堂 * 伍廷芳 — 修订法律大臣,中国近代第一位法学博士,参与起草《钦定大清商律》 * 张之洞 — 湖广总督、军机大臣,礼教派领军人物,中英谈判中提出「以修律换法权」条款,后转而激烈反对《新刑律》 * 劳乃宣 — 礼教派代表,在资政院发动弹劾法理派,主张家族制度为农桑之国风俗大本 * 冈田朝太郎 — 日本法学家,受聘起草《大清新刑律》,主张国家主义精神 * 松冈义正 — 日本法学家,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 * 刘廷琛 — 守旧派官僚,连续上奏弹劾沈家本「离经叛道」,直接导致沈被免职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 治外法权 — 外国人在华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受本国领事审判的特权,清末修律的核心外部动因 * 诸法合体 — 中华法系的传统特征,刑法、民法、行政法混编于一部法典 * 罪刑法定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大清新刑律》首次确立,对皇权专断的根本性限制 * 《暂行章程》 — 附于《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五条妥协条款,保留了对侵犯皇室和内乱罪的旧律惩处 * 部院之争/省部之争 — 修律引发的中央内部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重新分配博弈 * 法律移植的「脱域」 — 先进法律文本与落后社会现实之间的严重脱节
08 夹缝中的最高法院: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美国最高法院凭什么能解释宪法,甚至推翻总统的行政令和国会的立法?如果你去翻阅美国宪法原文,会发现里面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写着“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 这项让大法官们拥有无上权力的“司法审查权”,究竟是怎么来的? 答案是:靠一个具体的案件,自己“争取”来的。 一张没送到的羊皮纸任命书,一个输掉官司的小人物,却意外为美国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最稳固的基石。本期节目,我们将回到 1803 年那个惊心动魄的历史现场,拆解美国法制史上最著名的必修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起见证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博弈的裂缝中,是如何诞生的。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约翰·马歇尔 — 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本案判决作者,任职 34 年,奠定联邦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架构 * 威廉·马伯里 — 联邦党商人,拟任哥伦比亚特区太平绅士,因任命书未送达而提起历史性诉讼 * 约翰·亚当斯 — 美国第二任总统,在卸任前发动大规模"午夜法官"任命以保全联邦党对司法的影响 * 托马斯·杰斐逊 — 美国第三任总统,下令扣留未送达委任状并裁撤席位,终身反对司法至上主义 * 詹姆斯·麦迪逊 — 杰斐逊政府国务卿,本案名义被告,拒绝出庭应诉 * 约瑟夫·斯托里 — 最高法院大法官,撰写马丁诉亨特案判决,确立了联邦法院对州司法的纵向审查权 * 罗杰·坦尼 — 马歇尔之后的第五任首席大法官,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多数意见作者,将违宪审查权推向灾难性滥用 * 约翰·吉布森 —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对马歇尔判决逻辑做出系统性学术反驳 * 亚历山大·比克尔 — 20 世纪宪法学家,命名「反多数难题」并提出「消极美德」理论 * 约翰·伊里 — 宪法学家,提出「代表性补强理论」,为司法审查的民主正当性辩护 本期关键概念 * 履行职务令 — 法院向政府官员签发的、强制其履行明确法定职责的司法命令,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 * 司法审查 — 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合宪性并宣告违宪者无效的权力,宪法无明文规定,由马伯里案判决创设 * 「政治裁量行为」与「法定约束行为」 — 马歇尔对行政行为的经典二分法:外交国防等属总统专属裁量法院无权过问,法律已明确设定的纯执行性职责则受法院监督 * 部门主义 — 杰斐逊和麦迪逊的主张:三个权力分支地位平等,各自拥有对宪法的独立解释权 * 反多数难题 — 比克尔命名:非经民选产生的大法官推翻民选立法是否违背民主自治的根本原则 * 代表性补强理论 — 伊里主张:司法审查应聚焦保护民主程序的公平与开放,而非替代国会的实体价值判断 * 消极美德 — 比克尔主张:法院应以程序技术回避争议性问题以保存有限的政治资本,让政治过程消化实体价值分歧
07 民国女侠与礼法之争: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1935 年,天津一座佛堂里,三声枪响震惊全国。 前军阀孙传芳被当众枪杀。凶手是一位 30 岁的女性,名叫施剑翘。她杀人之后没有逃跑,而是把事先印好的传单撒满庭院,大声宣告:为父报仇,一人做事一人当。 本期节目将时间拨回 1935 年,讲述这起"民国第一奇案"的来龙去脉。从一个 20 岁女孩目睹父亲被虐杀暴尸开始,到她十年隐忍、改名换姓亲手复仇,再到民国三级法院如何在现代刑法与传统孝道之间反复博弈,最终国民政府以"主权特赦"画下句号。 这是「礼法之间」系列的第 3 期。继唐代徐元庆案之后,我们把目光投向 20 世纪,看古典中国的"孝道复仇"如何在现代法治的刀锋上走了一遭。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人物 * 施剑翘:原名施谷兰,后改名施剑翘。生父施从云为辛亥革命烈士,养父施从滨为北洋奉系中将 * 孙传芳:直系军阀首领,五省联军总司令,杀害施从滨后皈依佛门,化名"智圆法师" * 施从滨:施剑翘养父,奉军第二军军长,1925 年被孙传芳斩首暴尸 * 冯玉祥:施从云滦州起义战友,施案特赦的关键推动者 * 施中诚 / 施靖公:施剑翘曾先后托付复仇的两位男性,均食言背信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民国时期复仇、舆论、刑法与政治交织的标志性案件。 * 三级三审:案件历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现代司法程序。 * 特赦:政治权力介入刑事判决执行的制度工具。 * 礼法之争:传统孝道和现代国家刑法在民国语境中的再度冲突。
06 美国出生公民权:完全胜利 or 暂时休战?2026 年 6 月 30 日,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推翻特朗普的《第 14160 号行政令》,再次确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出生公民权。这是一场载入宪法史册的判决。 但这场胜利究竟有多牢固?本期节目从 2025 年 1 月行政令签署讲起,历经临时禁令之争、集体诉讼的战略转向、一直到最终判决的完整拆解。我们逐份解读了罗伯茨、杰克逊、卡瓦诺等大法官各自独立的意见书——尤其是卡瓦诺那枚被埋下的"定时炸弹":出生公民权到底是宪法权利,还是只是国会随时可以修改的成文法? 在判决的欢呼声中,我们追问一个更残酷的问题:那个 5:4 的脆弱多数,还能撑多久?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 第 14160 号行政令:特朗普政府挑战出生公民权的直接政策工具 * CASA 案(2025 年 6 月)— 限制联邦法院全国性禁令 * Barbara 案(2026 年 6 月)— 推翻第 14160 号行政令 * 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898)— 确立出生公民权的里程碑 * 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第十四修正案旨在推翻的错案
05 高铭暄与中国刑法: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争2026年2月26日,当代著名法学家、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因病逝世,享年98岁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学家,他是唯一一位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堪称中国刑法的“活化石” 。 本期节目,我们将从高铭暄先生筚路蓝缕的传奇人生讲起,带大家走进一场中国刑法学界旷日持久、影响深远的学术论争——“四要件”与“三阶层”之争 。这不仅是学者们在书斋里的理论切磋,其底层逻辑更关乎着国家刑罚权该如何行使,以及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 。 让我们在缅怀先哲的同时,一起拆解犯罪构成理论的底层逻辑,探寻中国刑法学的现代化转型之路 。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Shownotes * 03:54 缅怀刑法泰斗:高铭暄的法治人生 * 06:13 新中国刑法的艰难孕育过程 * 10:20 “四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 * 13:10 “三阶层”理论的严密逻辑 * 15:58 “四要件”与“三阶层”的核心区别 * 23:28 传承与未来:中国刑法学的下一站
04 日本人如何接受战败?与日本政府的32年战斗一个国家该如何面对自己并不光彩的过往?当官方机构尝试通过教科书影响历史认知时,个体又能做些什么? 本期节目我们将目光投向日本历史学家家永三郎的故事。为了反对日本文部省对《新日本史》教科书中关于“侵略战争”、“南京大屠杀”及"731 部队”等历史真相的改动,这位学者以一己之力,耗时 32 年,先后三次将日本文部省告上法庭。这不仅是日本司法史上耗时漫长的法律诉讼,更是战后日本社会反思历史、捍卫学术与思想自由的一座里程碑。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Shownotes: 03:01 战败后的日本社会撕裂:三种截然不同的历史叙事。 06:08 家永三郎与他的《新日本史》。 07:41 背后的机制:文部省如何通过“措辞调整”修饰战争记忆? 09:32 第一次与第二次诉讼:从“教科书检定争议”到行政力量的回应。 16:18 震撼日本社会的判决:杉本判决为何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利? 21:32 第三次诉讼与最高法院终审:关于“南京大屠杀”与"731 部队”的拉锯战。 26:28 尾声:家永三郎的遗产。面对历史,个人能坚守的底线是什么?
03 特朗普如何挑战宪法:围绕出生公民权的司法博弈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针对特朗普是政府的出生公民权诉讼发布了一项重要裁定。本期节目将聚焦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出生公民权”,以及特朗普政府如何通过行政令与司法程序发起挑战,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公民身份、宪法原则与司法权力边界的激烈争论。 从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定、出生公民权的历史起源、标志性判例黄金德案,到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法理之争,我们将梳理这场宪法攻防战的来龙去脉,揭示它对美国社会、公民平等以及社会秩序的深远影响。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 Shownotes: 02:04 - 最高法院最新裁定与特朗普挑战出生公民权 04:11 - 法院为何叫停政策?全国禁令的宪法争议 07:47 - 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废奴与平权运动 13:31 - 关键判例:黄金德案与出生公民权确立 18:39 - 属地主义vs属人主义:两种身份认同之争 28:10 - 最高裁定:限制全国禁令的深远意义
02 唐代司法生存手册:一桩司法案件引发的礼法之争公元七世纪中叶,唐代武则天时期,发生了一桩颇具争议性的复仇案件。在杀父仇人官运亨通、法律途径失灵的背景下,是否选择以身犯险、亲手复仇?复仇的行为在儒家伦理中是孝义之举,在国家律法中却是十恶不赦。 本期节目通过对《唐律》和唐代司法体系的介绍,试图分析国家权力与道德正义之间的不可调和冲突。柳宗元与陈子昂相隔百年的礼法之辩、武则天的政治权衡,皆构成这起案件的多维度探讨。 这是一次对古代司法制度、人性正义与国家权力的三重对话,更是一次“法治如何可能”的现实回响。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 Shownotes: 01:48 - 一桩唐代“复仇杀官”案件 03:54 - 理性而周密的《唐律》 04:48 - 唐代基层司法体制:刑讯与审问 06:11 - 申诉渠道与登闻鼓:百姓如何合法鸣冤 07:13 -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分工 09:24 - 案件升级:武则天的宽容与陈子昂的反对 10:44 - “先杀后奖”:法律与道德的尴尬共处 12:26 - 柳宗元的反驳:复仇的正当性与法律权威之争 16:12 - 法治的本质:冷酷规则 vs. 民间正义 20:05 - 世纪论争:自然法 vs. 实证法
01 从秦王扫六合到罗马法复兴:国家建构与法治的碰撞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借助弗朗西斯·福山的著作《政治秩序的起源》,深入探讨现代国家的核心构成:国家权力、法治与负责制政府。我们将目光投向两大文明古国——中国与欧洲,分析为何中国早早建立起中央集权体制,却迟迟未能完成民主转型;而欧洲虽然国家形成较晚,却在法治和责任政治上走出了截然不同的道路。 从春秋战国的诸侯割据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从魏国《法经》到秦律体系的确立;从罗马法的衰落到查士丁尼法典的复兴,再到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的诞生与自然法的崛起,这是一段关于权力与法治博弈的历史回望,也是一场跨越时空的政治秩序之争。 关注官方公众号「议正言辞」,获取本期完整文稿。 ShowNotes: 01:18 - 开场引子:武汉方舱医院与福山走红 02:15 - 福山的政治三要素理论简介 04:23 - 为什么中国最早建立现代国家 04:55 - 春秋战国的集权逻辑 06:54 - 欧洲为何“晚熟”?宗教与贵族的限制 07:28 - 法治与法律的区别 07:55 - 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08:35 - 秦朝的五种法律形式 09:40 - 罗马法的中断与查士丁尼法典的遗产 10:40 - 博洛尼亚大学与法学院的崛起 12:00 - 律师阶层的独立与司法共同体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