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一个周日凌晨,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四个年轻人正开车前往一家夜店,却被警察拦下逮捕。没有盗窃发生,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准备犯罪。警方给出的罪名只有四个字:「驾车游荡」。
在当时的美国,夜间散步、街头闲逛,甚至无法给出让警察满意的身份和目的解释,都可能让一个人被贴上「流浪者」的标签,进而被逮捕定罪。可如果法律不需要审查你的具体行为,只要警察认为你「非常可疑」就能给你定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能剩下多少?
本期《议正言辞》,我们从这场荒诞的街头逮捕讲起,追溯流浪法从中世纪英国、美国南方黑人法典到现代城市秩序治理的漫长历史,拆解「帕帕克里斯托案」如何以法律模糊为由,终结旧式流浪法。半个多世纪后,当「流浪」再次出现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令中,我们也将重新追问:今天的法律处罚的究竟是可以证明的危险行为,还是那些不受欢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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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人物
吉米·李·史密斯: 为黑人政治组织做兼职组织工作,因在市中心等朋友且无身份证件被捕
米尔顿·亨利:十八岁的高中生,与吉米·史密斯在市中心等朋友时被捕
威廉·O·道格拉斯: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帕帕克里斯托案法院意见执笔人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帕帕克里斯托诉杰克逊维尔市案:美国最高法院以 7 比 0 判决杰克逊维尔市流浪条例因法律模糊而违宪。刑法必须让普通人知道什么行为违法,也要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不能让“谁看起来可疑”成为犯罪构成
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刑事法规必须达到最低限度的法律明确性,是本案的法律依据
法律模糊性原则: 本案指出两项缺陷:法律没有给予普通人公平告知,也没有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容易导致任意逮捕和定罪。正常活动受到刑罚威胁、刑事规范需要更高明确性,进一步加强了法院的结论
1824 年流浪法:英国近代刑事流浪法的重要节点,系统列举“游手好闲并扰乱秩序者”“流氓与流浪汉”等类别
黑人法典:美国重建时期南方各州制定的种族性法律,流浪条款在其中承担了从奴隶制向强制劳动形式过渡的功能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警察可基于“具体可说明事实”产生的合理怀疑进行短暂的调查性拦停;帕帕克里斯托案未推翻此规则
科伦德诉劳森案:加利福尼亚州的模糊身份证明要求因赋予警察过宽裁量而违宪,将帕帕克里斯托案“限制警察裁量”的功能表达得最清楚
芝加哥市诉莫拉莱斯案:最高法院以 6 比 3 认定芝加哥帮派游荡条例因“没有明显目的”的表述而过于模糊
格兰茨帕斯市诉约翰逊案:最高法院以 6 比 3 认定一般公共露营禁令规制的是行为而非“无家可归者”身份,不违反第八修正案
第 14321 号行政命令《终结美国街头的犯罪与失序》:要求有关联邦部门评估,是否优先支持执行露营、游荡和公开吸毒禁令的州与城市,同时推动扩大部分民事收治措施。命令要求各部门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