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归国不等于回家:日本战争遗孤的国家赔偿诉讼

16 归国不等于回家:日本战争遗孤的国家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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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四十名从中国归来的日本战争遗孤,在东京地方法院输掉了国家赔偿诉讼。对这些平均五十多岁才回到日本的人来说,所谓「归国」并不等于回家:许多人日语仍不流利、难以就业,养老金也远远不足,而政府主张,支援即使不够理想,也没有达到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程度。

同一场共同诉讼中,神户与东京两地法院却对国家责任作出了几乎相反的判断。全国两千多名遗孤参与的诉讼败多胜少,最终却推动日本国会通过新法,为归国遗孤补足了养老金和生活支援。

本期《议正言辞》从池田澄江的三个名字讲起,梳理战争责任、归国政策、国家赔偿与政治解决之间的缝隙:当国家造成的伤害很难被法院完整确认,法律还能怎样回应一代人的破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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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

  • 1931 年以后:日本占领中国东北并建立伪满洲国,随后把向东北移民作为国策推进;满洲开拓团构成遗孤问题的殖民背景。

  • 1945 年 8 月 9 日:苏联对日参战并进入中国东北,开拓团撤离秩序崩溃,大批儿童在战火、饥饿和逃亡中与家人离散。

  • 1972 年 9 月:中日邦交正常化,公开寻亲、身份调查和归国交涉逐步展开。

  • 1981 年 3 月:第一批 47 名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集体赴日寻亲,24 人确认亲属关系。

  • 1984—1985 年:中日交换有关文件后,日本开始接纳身份尚未确认的遗孤永久归国,并设置身元引受人制度。

  • 2002 年 12 月 20 日:东京第一批 40 名原告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此后全国绝大多数归国遗孤陆续加入。

  • 2006 年 12 月 1 日:神户地方法院判决 65 名原告中的 61 人部分胜诉,首次在这批诉讼中认定国家赔偿责任。

  • 2007 年 1 月 30—31 日:东京地方法院全面驳回 40 名原告的请求;次日,原告继续请愿,安倍晋三会见归国者代表。

  • 2007 年 11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日本国会通过第 127 号修正法,新支援制度开始实施;各地原告随后陆续撤诉。

  • 2008 年 5 月:池田澄江组织归国遗孤为汶川地震灾区募捐,并用大部分款项援建一所中日友好小学。

  • 2014 年 10 月:面向第一代归国者特定配偶的支援制度开始实施。

  • 2025—2026 年:归国遗孤普遍进入八十岁以上的高龄阶段,生活支援的重点转向医疗、护理、翻译与防止社会孤立。

关键人物

  • 池田澄江(徐明、今村明子):东京诉讼原告团负责人,1944 年出生于中国东北,战败时被托付给中国人抚养长大。1981 年赴日寻亲,1994 年偶遇亲生姐妹,经过 17 个月鉴定,于 52 岁时确认身世。

  • 初田三雄:兵库诉讼原告团负责人。两岁时留在中国,44 岁永久归国;低额养老金与晚年收集铝罐的经历,体现了归国过晚、就业受限与养老金不足之间的联系。

  • 中国养父母:在战争与贫困中抚养日本儿童的中国家庭。他们并非同质群体,但他们的养育劳动,是理解遗孤身份和后来「感恩访中」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关键概念

  • 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日本行政制度通常指 1945 年时未满 13 岁、在中国与父母离散、身份不明并长期滞留的日本儿童;现实经历并不完全符合单一模式。

  • 共同诉讼:社会报道常称「集体诉讼」,实际是各地原告在共同律师团与支援组织协调下,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地判决不会自动适用于其他原告。

  • 国家赔偿中的违法:政策不充分或结果不公平,并不当然产生赔偿责任;法院还要确认公务人员违反了足够具体的法律义务,并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条理:神户地方法院用来说明自立支援义务的法理基础。即使法律没有逐字列出支援内容,法院仍可根据国家先前行为造成的特殊不利状态与公平原则,推出具体义务。

  • 行政裁量:东京等法院认为,归国手续和生活支援涉及外交、入境、财政与社会保障设计,行政机关应有较宽的判断空间,除非政策明显越界,司法不宜直接认定违法。

  • 二十年除斥期间:神户判决按照当时对日本民法第 724 条后段的理解,对部分年代过早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是当时的法律状态,不等同于今天日本民法对同一条文的全部解释。

关键案件

  • 神户地方法院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国家赔偿案(日本,平成 16 年〔ワ〕第 835 号等,2006 年 12 月 1 日):65 名原告中的 61 人部分胜诉,判赔总额 4 亿 6860 万日元;法院认定部分归国限制违法,并确认归国后五年的自立支援义务。

  • 东京地方法院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国家赔偿案(日本,2007 年 1 月 30 日):东京第一批 40 名原告的请求全部被驳回;法院强调战后补偿的政治性与行政机关在归国、安置政策上的裁量。

关键法条与法律文件

  •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 1 条第 1 款(1947 年施行):公务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各地遗孤诉讼的主要请求权基础。

  • 日本旧《民法》第 724 条后段:当时被法院理解为侵权行为发生二十年后请求权消灭的除斥期间;神户判决据此驳回了部分原告的请求。

  • 《关于促进中国残留邦人等顺利归国及永久归国后自立支援的法律》与 2007 年第 127 号修正法:通过国民年金特例、支援给付和地方生活支援,改善第一代归国者的养老金、住房、医疗与护理条件;2014 年起又增加特定配偶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