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从葛柏外逃到警廉冲突:香港廉政公署的诞生

17 从葛柏外逃到警廉冲突:香港廉政公署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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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年 10 月 28 日,二千多名香港警员和家属前往警察总部请愿,要求政府停止廉政公署针对警队的反贪调查。随后,一批警员来到金钟和记大厦,与廉署人员发生正面冲突。香港两个执法机构之间的矛盾,第一次以如此激烈的方式暴露在公众面前。

这场后来被称作「警廉冲突」的事件,背后是一个延续多年的制度困局:当「茶钱」成为办事的默认规则,当警队负责调查自身的贪腐,法律为什么会失去作用?

本期节目从总警司葛柏外逃讲起,经过廉政公署的成立、「油麻地果栏案」和 1977 年的「局部特赦」,讨论香港如何建立独立反贪制度,以及在追究旧案与维持社会秩序之间,这场改革付出了怎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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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

  • 1948 年:《防止贪污条例》制定,反贪工作由警队内部负责。

  • 1971 年 5 月 14 日:《防止贿赂条例》生效,第十条规定政府人员须对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财产作出解释。

  • 1973 年 6 月 8 日:警务总警司葛柏经新加坡逃往英国,引发大规模公众抗议。

  • 1973 年 10 月:港督麦理浩在立法局提出成立独立反贪机构。

  • 1974 年 2 月 15 日:廉政公署正式成立,警队反贪部的工作和档案开始移交。

  • 1975 年 1 月:葛柏被引渡回港;同年 2 月被判串谋贪污及受贿罪成,监禁四年。

  • 1977 年 9 月 19 日、21 日:廉政公署就油麻地果栏案展开大规模拘捕行动,先后扣查八十七名警务人员。

  • 1977 年 10 月 28 日:二千多名警员和家属到警察总部请愿,随后有警员前往和记大厦,与廉署人员发生冲突。

  • 1977 年 11 月:麦理浩颁布局部特赦,对 1977 年以前的贪污行为原则上停止新的调查,同时保留数项例外。

  • 1978 年:果栏案相关案件分三案审理,共有二十六人被控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十八人被判罪成,其中一人后来上诉获释。

关键人物

  • 葛柏(Peter Godber):香港警务总警司,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接受调查,随后逃往英国;被引渡回港后,因串谋贪污和受贿被判监禁四年。

  • 麦理浩(Murray MacLehose):1970 年代香港总督,任内推动成立廉政公署,又在警廉冲突后作出局部特赦的政治决定。

  • 百里渠爵士(Alastair Blair-Kerr):葛柏案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其报告指出,只要反贪部门仍然留在警队内部,就很难重新取得公众信任。

  • 张华邦、吕树桐:油麻地果栏案的廉署调查人员,参与录取证人口供、整理账簿和组织照片辨认。

关键法律和概念

  • 《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当政府人员的生活水平或财产明显超过其收入时,法律要求其对财产来源作出满意解释。不过,控方仍须先证明被告的身份、对财产的控制,以及财产与收入之间明显不相称等基础事实。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1974 年设立廉政公署,赋予廉署调查、拘捕、搜查和预防贪污等职能。廉署负责调查,是否提出检控则由律政部门决定。

  • 污点证人:本身参与或者涉及犯罪、后来为控方提供证言的人。此类证言并不会因为证人愿意合作就自动可信,通常还需要账簿、银行记录或其他独立证据印证。

  • 集团式贪污:多名人员按照职级和分工收取黑钱,通过保护、放行或者通风报信,共同维持一套非法利益网络。

  • 局部特赦:1977 年港督通过行政指示,要求廉署原则上不再追查 1977 年以前的贪污行为。它不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不是对所有旧案的全面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