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4 月 9 日晚,十八岁的呼格吉勒图发现一名女性遇害。他叫上同事前去报案,却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凶手。从案件发生,到执行死刑,只有 62 天。等到案件平反,法院改判无罪,已经是 18 年后。
一份存在矛盾的口供笔录、一份效力存疑的血型报告,为什么能把一个年轻人送上刑场?当法律明确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为什么司法机关仍要「从重从快」?当多年以后,案件的真凶突然出现,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人们又该如何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本期节目,我们将回到「严打」的特殊历史时期,看「呼格吉勒图案」从发生到平反的全过程,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精神,追问「迟到的正义」到底能为我们留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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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
1979—1980 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通过并施行,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1983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迅速审判特定严重犯罪案件的程序决定,将相关案件的上诉、抗诉期限由十日缩短为三日;同期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1996 年 3 月 17 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次年 1 月 1 日施行。呼格吉勒图案原审仍适用 1979 年刑诉法。
1996 年 4 月 9 日:呼格吉勒图发现毛纺厂宿舍区公厕内一名女性遇害,叫上同事报案。4 月 12 日被收容审查,5 月 10 日被逮捕。
1996 年 5 月 17 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1996 年 6 月 5 日、6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五天后执行。从案发到执行共六十二天。
2005 年 10 月 23 日:赵志红落网,归案后主动供述这起公厕命案。呼格吉勒图父母得知情况后向司法机关申诉,并向媒体反映情况。
2006 年 3 月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成立复查组,约半年后认为原案证据明显不足,建议法院复查、启动再审。案件此后仍长期未进入再审。
2007 年起:王振宇律师介入,帮助家属申诉。此后,苗立律师提出提审或异地再审等建议;新华社记者汤计持续采写内参,推动案件受到关注。
2014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以书面方式审理。
2014 年 12 月 13 日、12 月 15 日:再审判决作出,随后向家属送达并宣读,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国家赔偿约 205.96 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元。家属于次年 2 月 3 日领取赔偿金。
2015 年 2 月、4 月:赵志红案一审、二审均认定他实施了这起公厕命案,并判处、维持死刑。
2016 年 1 月 31 日:有关部门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 人被追责,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
2016 年 10 月 18 日:冯志明因受贿等四项罪名一审获刑十八年,该判决并非针对呼格吉勒图案错判作出的刑事追责。
2019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志红死刑,但未确认包括这起公厕命案在内的四起犯罪事实。赵志红于 7 月 30 日被执行死刑。
关键人物
呼格吉勒图:案发时十八岁的青年工人,1996 年被执行死刑,2014 年再审改判无罪。
李三仁、尚爱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 2005 年得知赵志红供述后持续申诉,后成为国家赔偿请求人。
杨某某:公厕命案被害人,本期沿用法院材料中的匿名表述。
赵志红:因系列严重犯罪落网后,主动供述本案。一审、二审曾认定他实施本案,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未确认这起事实。
汤计: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为呼格吉勒图案先后采写六篇内参。
王振宇、苗立:参与申诉、推动再审的律师,分别通过帮助家属申诉、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推动纠错。
冯志明:原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后因受贿等犯罪另案获刑。
昭力格图:呼格吉勒图的哥哥,公开表达对追责结果的不满。
相关裁判与制度背景
呼格吉勒图案原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 37 号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 199 号裁定。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无罪。
呼格吉勒图家属国家赔偿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法赔字第 00001 号决定,赔偿合计 2,059,621.40 元。
1979 年《刑事诉讼法》:本案原审适用的法律,已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及禁止非法取证。
1983 年《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严重犯罪案件调整送达及上诉、抗诉期限,是理解当时「从重从快」程序背景的重要文件。
死刑核准制度的变化:1983 年以后,部分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07 年起,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96 年及后续刑诉法修改:1996 年修法明确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等规则;后续修法进一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制度。
主要参考资料
以下根据原稿资料整理,供对照阅读。
裁判依据:(2014)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再审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2024 年 5 月 15 日,含本案赔偿决定要点)。
再审与案件经过:人民法院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重启尘封疑案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始末》(2014 年 12 月 16 日);《内蒙古年鉴》2015 卷专记《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始末》;中国法学网《呼格吉勒图案:案件始末》。
赵志红案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2019 年 7 月 30 日)。
赔偿与追责:人民日报《呼格案精神赔偿符合规定》(2015 年 1 月 6 日);新华社《内蒙古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016 年 1 月 31 日);《呼格吉勒图家人拒绝接受呼格案追责结果》(2016 年 2 月 1 日);《呼格父母不能接受追责结果》(2016 年 2 月 2 日)。
冯志明另案判决:新华网《呼格母亲回应冯志明获刑18年:追责还是不到位》、新京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均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法律与统计背景:1979 年、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修改文件;1983 年迅速审判程序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工作报告。节目中的 1996 年案件、判刑人数为年度统计,不应直接理解为一次专项行动的全部成果;其中重刑人数包括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