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包郑照诉县政府,行诉法颁布前夕的司法实践

21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包郑照诉县政府,行诉法颁布前夕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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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8 月 25 日,浙江温州苍南县的电影院被改成了临时法庭,温州市中级法院在这里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当地一位 61 岁的老农民包郑照,因为县政府强拆了自己的房屋,而将苍南县政府搞上了法庭。这就是著名的「包郑照诉苍南县政府案」,被誉为新中国行政诉讼的「第一案」。

起初,当地法院拒绝给包家立案,因为在案件发生的 1988 年,专门规定「民告官」案件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可就在这样一个立法尚未完善的时代,一起围绕「政府强拆」展开的诉讼案件,走进了全国公众的视野。

县政府为什么可以被起诉,法院又是如何审理这起特殊的案件?本期节目将从包郑照一家被强拆的房屋说起,看新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如何从零星实践走向统一立法;以及在法治尚不健全的时代,政府的行为如何在司法程序中接受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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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

  • 电影院里的法庭:农民起诉县政府,县长出庭应诉,一场从上午持续到深夜的公开审判。

  • 有批复,为什么还是违建? 从河堤上的房屋、镇城建办的建房批复,到水利部门的清障要求,梳理争议的来龙去脉。

  • 起诉政府的门怎样打开? 两级法院拒绝立案后,律师楼献通过报纸与致信省高院,推动案件获得受理。

  • 「第一案」之前的民告官:单行法规中的起诉规定、借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以及各地行政审判庭的建立。

  • 包家为什么败诉? 房屋是否妨碍行洪、城建办是否有审批权限、县政府拆除是否有法律依据。

  • 从司法实践到统一立法:早期行政诉讼立法的历史背景,1980 年代的起草过程,以及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规则。

  • 判决之后的包家:庭后的握手、名叫「包诉讼」的孩子,以及从争议旧宅到龙港法治馆的变化。

关键时间线

  • 1975—1983 年:包家在堤坡及河面上填基建房,后来因侵占水利设施受到罚款处理。

  • 1985 年 8—9 月:包松村出面申请扩建,镇城建办出具同意建房的批复;县水利部门随后要求制止非法侵占河道,包家仍继续施工。

  • 1987 年 7 月 4 日: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包家 1985 年新建楼房后部的部分建筑。

  • 1988 年 2—3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温州中院正式立案。

  • 1988 年 8 月 25 日:案件在苍南县电影院公开开庭,县长黄德余出庭应诉。

  • 1988 年 8 月 28 日:温州中院一审驳回包郑照等八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 1988 年 12 月 26 日:浙江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

  • 1990 年 10 月 1 日:《行政诉讼法》施行。

  • 2002 年及此后:包郑照于 2002 年因病去世;后来,包家旧宅在渔港改造中被征收,保留的三间旧宅经改造修建,成为龙港法治馆。

相关人物

  • 包郑照:浙江苍南舥艚(pā cáo)村农民,本案第一原告。实际参加起诉的是包家八口人。

  • 包松村:包郑照次子,时任舥艚镇党委委员,曾任镇水利管理员;参与建房审批,并推动家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 黄德余:时任苍南县县长,代表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

  • 楼献:包家的代理律师,兼任《经济生活报》法律顾问,通过整理材料、报纸刊载与致信省高院推动立案。

  • 陶希晋、王汉斌:参与推动新中国行政立法工作的重要人物。

  • 江平、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的组长与副组长,参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和起草。

法律与概念

  • 「民告官第一案」:对包郑照案影响力与历史意义的概括。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出台前,已经存在依据单行法律、法规提起的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交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这一条本身没有统一规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起诉。

  • 建房批复与审批权限: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须征得水利主管机关同意,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一审认定镇城建办无权单独批准涉案建房,其批复无效。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与国务院清障通知:一审判断房屋是否违法、县政府拆除是否有依据的主要规范文件。

  • 合法性审查: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被告举证责任:1989 年原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依据,并禁止其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龙港法治馆:由包家保留的三间旧宅改造修建,陈列当年的诉讼文书、庭审影像与人物访谈,保存这场官司的公共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