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东省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夫妻持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对方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图源21财经
这条法规的利好者是婚姻中的“弱势者”,让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多了一份底气,可以在关键时刻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但这条内地夫妻互查政策与香港婚姻法中的“公平酌情”模式相比,两地的差异巨大。
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我们知道,在内地离婚,夫妻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在离婚分配时候会有所区别,通常婚前财产在离婚后会由双方各自继续持有。
然而在香港,由于历史原因,实行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而非大陆法,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没有区分婚前或婚后财产,更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度,而是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根据香港法律《已婚者地位条例》,即便男女双方结婚后,夫妻双方也是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财产。既然夫妻财产独立,那么债务当然也是需要各自偿还,不需要共同负责,也不需要对另外一方的债务负责。

△图源法律百科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香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离婚的时候,应该根据什么来进行财产分配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原则,香港实行的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并不代表离婚时,双方财产各自拿走,其中一方不应该分走另一方的财产。
相反的,根据香港法律,在离婚时,香港法庭会根据子女及双方利益,慎重考虑,计算家庭总资产(如夫妻联名房产或银行户口等)以及双方各占比例,以及夫妻在家庭的贡献上,以“公平分配”为原则,作出适当命令,以达到公平公正。
法庭在判处财产分配时,一个考虑因素会是,尽可能维持各方面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离婚而受到严重影响。另外一个原则是法庭排斥对性别或者家庭角色的歧视,会慎重考虑男女平等。也就是说,不论是赚钱养家或者全职照顾子女(即便没有收入),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
LKW v DD案件,奠定香港离婚后财产“公平分配”核心原则
这宗婚姻诉讼的夫妇分别是46及45岁的LKW与DD。
女方原是内地人,清华大学毕后,于1993年来港工作并认识了男方。男方则为商人,并拥有自己的公司。两人在1996年结婚,婚后妻子不再外出工作,成为一位全职家庭主妇。
两人在2003年申请离婚,并因为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产生争议而闹上法庭,当时原审法官裁定女方资产为52万多,男方资产为465万元,夫妻总资产是517万。
按照当时“合理需要”原则,妻子只获得丈夫资产的三分之一。女方不服,并上诉至高等法院。最终,妻子上诉得直,可以获得丈夫一半财产。
上诉庭法官张泽祐在当时的判词中,引用了英国的案例,指出夫妻一同生活,各自担当了同等角色,当中可能是丈夫工作,妻子照顾家庭,或者夫妻一同工作,大家的贡献都是相同的。
LKW v DD案件强调了对家庭中非财务贡献的认可,尤其对全职照顾家庭的配偶而言,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此外,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明确了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公平,但公平原则的应用并不意味着必须绝对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50/50)应被视为起点。
内地与香港婚姻制度虽有共性,但离婚财产差异较大。内地偏向平均共享,香港注重公平调整。但无论如何,结婚时所许下的承诺是庄严且神圣,虽然未必能做到“白首不相离”,但离婚时也需要做到“三思而后行”。

参考文章:
1. 香港夫妻竟然没有“共同财产”!?(港你知粤语)
2. LKW v DD 終院強調,改用新例判案,不代表身家一定要均分
(文案/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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